——以龔某某騙取貸款案(入庫案例)為切入點
觀點:二審法院通過穿透式審查業務實質,嚴格區分“欺騙手段”與“非法占有目的”,為類案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未來辯護實踐中,應注重從合同條款、資金管理規則等角度切入,結合主客觀證據構建無罪或輕罪抗辯路徑,同時關注地方司法標準的動態調整,以實現精準辯護。
關鍵詞:直客式消費分期;騙取貸款罪;非法占有目的;穿透式審查;類案辯護第一部分:案件材料梳理
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被告人龔某某冒用同名同姓“龔某某”的身份信息,偽造身份證、離婚證、戶口簿等證件復印件,于2015年3月4日以房屋裝修名義在某銀行江西省新余分行渝水支行辦理30萬元直客式消費分期付款業務,并獲取卡號為6225的信用卡(直客式消費付款業務卡)。銀行于2015年3月17日將30萬元貸款發放至龔某某真實身份信息綁定的借記卡(卡號6247)。截至2016年6月30日,龔某某未歸還本金240,045.83元及利息3,957.31元。2017年1月12日龔某某被抓獲,同年4月24日主動歸還258,898.22元并取得諒解。
二、裁判結果及理由
一審判決(新余市渝水區法院,2017年):認定龔某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10萬元。
二審判決(新余市中院,2018年):改判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罰金2萬元。
裁判理由:
- 直客式消費分期付款業務在審批程序、用途限制、額度使用等方面與貸款業務一致,應認定為貸款而非信用卡透支。
- 龔某某使用虛假身份騙取銀行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符合《刑法》第175條之一騙取貸款罪構成要件;因無證據證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 龔某某坦白、主動還款并取得諒解,依法從輕處罰。
- 《刑法》第175條之一(騙取貸款罪)
- 《刑法》第196條第1款(信用卡詐騙罪)
第二部分:法律分析 一、直客式消費分期業務的法律屬性辨析
- 金融業務分類的實質判斷標準根據《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貸款的核心特征為“資金使用需約定用途、分期償還、不可循環使用”。本案中,直客式消費分期業務雖以信用卡為載體,但其審批需明確用途(房屋裝修)、額度一次性發放且不可循環,與信用卡透支的“隨借隨還、循環授信”特性存在本質差異。二審法院以業務實質而非形式載體為判斷標準,符合金融監管的穿透式原則。
- 與信用卡詐騙罪的界限信用卡詐騙罪(《刑法》第196條)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騙取貸款罪(《刑法》第175條之一)僅需證明欺騙手段與重大損失后果。本案中,龔某某雖偽造身份材料,但其使用真實身份綁定還款賬戶,且案發后主動歸還大部分款項,缺乏“逃匿、揮霍資金”等非法占有典型行為,故二審改判具備客觀性。
- “欺騙手段”的認定龔某某冒用他人身份偽造材料,虛構貸款用途,符合“編造虛假交易背景”的欺騙手段,直接導致銀行陷入錯誤認識發放貸款。
- “重大損失”的量化標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2022年),騙取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應予立案。本案未歸還本金24萬余元雖未達50萬元標準,但結合地方司法實踐(如江西省部分法院以20萬元為“重大損失”門檻),二審法院認定符合罪責要件。
- 業務性質抗辯
- 重點審查金融產品的合同條款、資金流向及還款規則,主張涉案業務實質符合貸款特征,排除信用卡詐騙罪適用。
- 引用《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70條,區分“專項分期”與“普通信用卡透支”,強化法律依據。
- 非法占有目的的反證
- 收集行為人還款記錄、資產狀況、資金用途(如部分用于生產經營)等證據,證明其具備還款意愿及能力。
- 對比《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非法占有目的”的七種情形,排除“明知無還款能力而騙取資金”等主觀惡性。
- 損失認定的爭議空間
- 銀行通過民事追償、擔保實現等方式是否已彌補損失,直接影響“重大損失”是否成立。
- 主張以最終實際損失(扣除已還款及擔保物變現價值)作為量刑依據。
第三部分:結論與啟示
龔某某案的核心爭議在于金融產品屬性的法律解釋與主觀目的的證明責任分配。二審法院通過穿透式審查業務實質,嚴格區分“欺騙手段”與“非法占有目的”,為類案處理提供了重要參考。未來辯護實踐中,應注重從合同條款、資金管理規則等角度切入,結合主客觀證據構建無罪或輕罪抗辯路徑,同時關注地方司法標準的動態調整,以實現精準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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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
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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