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絲集團再一次發布聲明,直指鬧得沸沸揚揚的“50年協議書”存在多重缺陷,并不能成為華彬集團侵權行為的擋箭牌。聲明顯示,一方面,協議本身不存在,即便存在也無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該協議與紅牛商標權屬糾紛無關,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即“合資公司”)也無權依據該協議主張權利。
紅牛品牌之爭再起波瀾,隨著天絲集團與華彬集團相繼發布聲明“對線”,沉寂已久的 “50年協議書”再度引起公眾關注。
有分析認為,無論“50年協議”是否存在,本質上都無法改變紅牛商標授權已經到期、合資公司經營期限已經屆滿的事實,無法左右紅牛品牌之爭的最終走向。紅牛品牌之爭的核心在經營權及商標歸屬權,隨著最高院的一錘定音,紅牛品牌歸屬天絲集團早已塵埃落定。
協議復印件公證或涉暗箱操作
所謂的“50年協議書”,從第一次出現就伴隨著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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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彬集團對外展示的“50年協議書”復印件
華彬集團認為,“50年協議書”代表了天絲對華彬的商標授權以及期限約定。但天絲集團透露,自1995年至2018年,合資公司股東各方,一直未有人提起過該協議。
紅牛商標糾紛從2016年開始,但是直到2018年10月以前,在兩年之內雙方已經存在多起訴訟案件的前提之下,從無任何一方提及過所謂的“50 年協議書”。
這就很奇怪,按照正常的思維邏輯,既然有如此強有力的證據在手,那么華彬集團是可以在一開始就終結紅牛之爭的。為什么不在糾紛之初就拿出來?而是要在2018年10月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認定合資公司經營期限已經屆滿的仲裁裁決之后的撤裁訴訟中,才匆忙拋出所謂的“50年協議書”復印件。
而這份復印件,來得也有一些不確定。
天絲集團發布的聲明顯示,華彬方在只有復印件的情況下,將該所謂的“50年協議書”復印件進行原件與復印件一致的違法公證。2021年10月29日,北京市東方公證處復查認定,相關公證書在公證員辦理過程中違反《公證程序規則》相關規定,對相關人員作出《執業紀律處分決定書》,該公證書也已被公證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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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已被公證處撤銷
此外,2022年3月,在深圳國際仲裁院開庭審理過程中,華彬方突然拋出所謂的“50年協議書”原件,但最終深圳國際仲裁院關于案件的裁決也并未采納此文件。
如果協議真實有效,為何還要冒險進行違規公證?既然復印件的公證出現了違規行為,那原件的真實性是不是也可能會有不為人知的一面?
合資公司無權依據該協議主張權利
在紅牛品牌之爭中,華彬方對外進行的訴訟、經營活動的主體是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即合資公司。
據所謂的“50年協議書”顯示,該協議由四方簽訂,其中的丙方為中泰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這家公司并不存在。合資公司也與協議中的丙方并無關聯,并不是“50年協議”的相對方,因此,合資公司更是無權依據該協議主張權利。
據悉,合資公司最初是于1995年11月10日由中浩、中食、泰國紅牛(與所謂“50年協議”中的丙方不一致)、天絲四方簽訂,華彬方不是股東,合資期限為30年。
1997年,天絲集團在北京投建了北京紅牛。1998年9月,合資公司從深圳遷址到北京,吸收合并了北京紅牛,經過相關股權轉讓和股東變更后,重新登記注冊了合資公司“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根據合資各方簽署的《1998年合資合同》,合資期限為20年。
合資公司營業執照圖
據此可以看出,合資公司的設立并不是以“50年協議”為基礎,而是由其他不同主體通過合資合同和章程設立,經營期限僅有20年。合資公司也并不是所謂的“50年協議書”的相關方,合資公司無權依賴所謂“50年協議書”向天絲集團主張任何權利。
此外,“50年協議書”第1條、第6條約定只能以丙方為主體獨家生產、只能由丙方銷售“紅牛”產品,而丙方并不存在,且合資公司從來不是中國境內紅牛飲料的唯一生產、銷售者,“協議書”第一條已經被各方后續簽訂的合同及實際行為所變更,不再具有約束力。
從雙方資料來看,所謂的“50年協議”有可能只是當時幾方合作的備忘錄性質文件,大致約定了合作的框架,在后續的實際執行過程中,各方又另外簽訂了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而備忘錄性質的“50年協議”,自然也就失去了效力。
法院也從未認可“50年協議書”有效性
在法律層面上,“50年協議書”也站不住腳。
在法院生效判決或裁定中關于“50年協議”的認定,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終394號生效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162號生效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商初3號生效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商初7號生效判決書、〔2018〕中國貿仲京裁字第1228號生效裁決書、深圳國際仲裁院裁決書等,無一承認“50年協議書”有效。
即使唯一一個所謂法院認可50年協議書有效的判決,也只確認了協議書第一條有效、而非協議書本身有效——2022年12月19日,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粵0391民初725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海判決”),就所謂的“50年協議書”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該協議第一條有效。但是,隨著深圳中浩最新發布的聲明,證明前海案審判中有人作假或者有人指示他人作假,該判決的有效性也充滿了不確定性。而該案在天絲集團上訴之后,經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更是于近期作出終審裁定:撤銷前海判,發回重審。
外界看來,紅牛品牌之爭案情復雜,涉及商標權、經營權、分紅等多個層面,回溯時間較長,取證難度大,不排除有關方故意將水攪渾,從而達到拖延案件審理時間、為自己贏得更多時間的目的。
前海法院的判決被駁回重審,意味著華彬集團分拆“50年合約”條款,謀求地方法院支持的嘗試再一次化為泡影,隨著天絲集團的一系列勝利,留給華彬集團“翻盤”的機會已經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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