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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要律師:我家人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了,目前羈押在延津縣看守所。拘留通知書上寫他涉嫌的罪名是組織賣淫罪,具體是什么情況目前我們家屬也不太清楚。只是聽警察說是因為他以營利為目的招募、容留并控制他人從事同性賣淫活動。請問您知道延津縣看守所的詳細地址在哪里嗎?家屬可以委托您作為他的辯護律師嗎?能否先委托您過去會見一下他?了解一下案件的情況。我想請問您,什么是“組織他人賣淫”?像他這種情況,組織同性賣淫也會構成組織賣淫罪嗎?如何理解與界定“賣淫”行為?謝謝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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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解答:
延津縣看守所地址:延津縣人文路與崇文街交叉口向東100米路南。
導航:延津縣初級中學
乘車路線:延津縣汽車客運站乘坐338路公交車到天苑超市站下車,沿建設街向南步行3.2公里到人文路轉向西步行700米路南。

家屬可以委托辯護律師到延津縣看守所進行會見。資深刑事辯護律師、從事刑辯業務十多年的要永輝律師認為,賣淫的主體不限于女性,也包含男性。男性之間賣淫應該包含在《刑法》所規定的“賣淫”概念當中。所以,以營利為目的招募、容留并控制他人從事同性賣淫活動的,應當以組織賣淫罪論處。至于你家人是否屬于“組織他人賣淫”,其行為是否構成組織賣淫罪,則需要律師會見以后根據了解到的具體案情才能作出準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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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他人賣淫是指組織異性間進行性與財物交易的行為,但隨著社會生活狀況的變化,組織以男性為主體的同性之間賣淫的現象也已出現。如何對組織賣淫罪中“組織他人賣淫”這一客觀要件加以解釋,關系著組織同性賣淫是否可以入罪的問題。
“賣淫”包括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同性從事性交易的行為。“賣淫”,就其常態而言,雖是指女性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男性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但是,隨著立法的變遷,對男性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女性從事性交易的行為,也應認定為“賣淫”。而隨著時代的發展、社會生活狀況的變化,“賣淫”的外延還可以、也應當進一步擴大,亦即還應當包括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同性從事性交易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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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賣淫”作如上界定,并不違背刑法解釋原理和罪刑法定原則,相反,是刑法立法精神的當然要求,主要理由是:
(一)如上所述,至今,刑法本身及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均未曾對刑法中“賣淫”一詞的內涵作出過明確界定,均未曾明確限定“賣淫”僅限于異性之間的性交易行為。鑒于此,認為“賣淫”也包括同性賣淫,并不與現行立法和有效刑法解釋相抵觸。或者說,至少在形式上并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
(二)由于種種原因,辭典,尤其是非專業性辭典對某一刑法用語的解釋,往往與我們對該刑法用語所作的規范解釋不盡一致,有的甚至與刑法本身規定相沖突。
(三)《刑法》所規定的“賣淫”的本質特征在于,其是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人出賣肉體的行為。至于行為人的性別是男是女,以及其對象是異性還是同性,均不是判斷、決定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賣淫”所要考察的因素。
(四)根據刑法解釋原理,對刑法用語,應當適應社會發展,結合現實語境,作出符合同時代一般社會觀念和刑法精神的解釋。這并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相反是貫徹罪刑法定原則的當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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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縣看守所推薦會見律師:要永輝律師,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律所合伙人。要永輝律師執業十多年以來辦理了大量案件,擅長辦理刑事辯護、刑事會見、取保候審、無罪辯護、緩刑辯護、罪輕辯護、死刑辯護、申訴控告、正當防衛、防衛過當、上訴再審等各類刑事犯罪案件,擅長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執業以來辦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積累了豐富的辦案經驗和辦案技巧。勝訴率高、收費合理,以專注、專心的服務理念依法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勤奮、敬業、務實,突出的業績、良好的職業道德,贏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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