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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與前期裁判事實
原告李陽與被告李娜系姐弟關系,二人父親為被繼承人張建國(已故)。此前,李陽與李娜就張建國遺留的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原某房屋)產生遺產繼承糾紛,經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作出 A 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號房屋由李陽、李娜共同繼承,其中李陽占六分之五份額,李娜占六分之一份額;李娜不服上訴,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 B 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李娜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作出 C 號民事裁定書,駁回其再審申請。
上述判決生效后,一號房屋已完成不動產變更登記,登記權利人為李陽、李娜,產權份額分別為六分之五、六分之一。
(二)分割爭議事實
原告主張分割的理由:李陽自 2022 年 10 月 B 號判決書生效后,多次提出分割一號房屋(方案為售賣房屋后按份額分款,或由自己取得房屋產權并支付李娜折價款),但李娜自繼承糾紛發生前至今一直實際占有、控制房屋,拒不配合分割。此前,李陽曾起訴李娜主張房屋使用費(租金),庭審中李娜表示愿調解撫恤金分配等未結事宜后騰退房屋供出租,李陽遂撤訴;但庭后雙方調解未果,李娜仍拒不騰退,故李陽再次起訴要求分割。
被告抗辯理由:
李娜辯稱,2024 年 3 月 13 日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南區庭審中,雙方已達成一致意見 ——5 月 15 日前共同辦理一號房屋出租手續,按份額分取租金,后李陽撤訴;4 月底自己曾通知李陽共同騰空房屋裝修后出租,但李陽回復 “5 月 23 號下午見”,反悔不同意出租,現又要求出售,自己不予認可。
李娜主張,自己此前一直與母親共同居住在一號房屋,母親去世后因情緒悲痛暫居郊區,名下無其他住房,若李陽不使用房屋,自己需繼續居住,且戶口登記在一號房屋內,可按市場價向李陽支付租金,不同意出售。
李娜提出,A 號判決涉及的兩位見證律師因違反職業道德正被北京市律師協會調查(2024 年 5 月 20 日已開聽證會,其中一位律師承認受李陽請托、個人收取費用提供見證代書服務),認為判決依據的遺囑系偽造,律師作偽證,已準備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甚至可能報案追究李陽刑事責任。
(三)評估事實
為確定一號房屋市場價格,李陽申請司法鑒定,2024 年 7 月 17 日,乙評估公司(原北京銀地聯合房地產土地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房地產司法鑒定評估報告》,載明:一號房屋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價值時點)的市場估價為 773.87 萬元。李陽墊付評估費 21849 元。
庭審結束后,李陽之妻代其向法院對公賬戶轉入一號房屋折價款 1289783 元(即 773.87 萬元 ×1/6),以證明履行能力。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李陽訴求
請求法院分割原告與被告按份共有的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由原告取得房屋全部產權,向被告支付六分之一份額的折價款);
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李娜承擔。
(二)被告李娜答辯意見
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主張雙方此前已達成房屋出租協議,原告現反悔要求出售無依據;
自己名下無其他住房,戶口在一號房屋內,需繼續居住,可按市場價支付租金,不同意出售;
此前繼承判決依據的遺囑系偽造,見證律師正被調查,已準備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本案應暫緩處理。
三、裁判結果
自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 7 日內,原告李陽支付被告李娜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的房屋折價款 1289783 元;
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歸原告李陽所有;
四、法院說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
本案中,一號房屋為李陽、李娜按份共有,雙方未約定 “不得分割” 的條款,李陽作為按份共有人,有權隨時請求分割。具體分析如下:
分割請求的合法性:李陽主張 “取得房屋產權并支付折價款”,且已向法院賬戶轉入足額折價款,證明其具備履行能力,該分割方案符合按份共有物分割的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被告抗辯的處理:
李娜主張 “雙方已達成出租協議”,但未提交書面協議,且李陽當庭否認 “同意長期出租”,僅認可 “曾為調解撤訴”,故該抗辯缺乏充分證據,不予采信;
李娜以 “無其他住房、戶口在房屋內” 為由不同意出售,但其主張的 “居住需求” 可通過 “取得折價款后另行購房” 或 “與李陽協商租賃” 解決,不能對抗按份共有人的法定分割權;
李娜提出 “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但截至本案判決前,其未提交法院受理審判監督案件的正式文書,現有證據不足以推翻已生效的 A 號、B 號判決書,故該抗辯不影響本案共有物分割的審理。
需特別指出,本案僅處理一號房屋的產權分割問題,雙方就房屋的居住、使用(如李娜是否需騰退、是否支付租金)等事宜,可另行協商或通過訴訟解決。法院希望雙方顧念姐弟親情,就后續事宜妥善溝通,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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