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曹雪嬌
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涉民營企業產權和民營企業家權益保護再審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民營企業家因偽造收條涉詐騙獲刑,經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后改判無罪的案例。
案情顯示,原審被告人葉某某系某商貿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12月6日,某市西區發改局召開某商場轉讓招標會。某商貿公司以460萬元中標,并于同月29日與某商場簽訂資產轉讓協議。葉某某分數次向西區發改局交納了轉讓費120.01萬元,剩余款項至案發一直未交。2008年6月20日,葉某某與某商場租戶胡某某、王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租金共計30萬元,并約定當日先付給葉某某6萬元,剩余24萬元在葉某某獲得某商場正式授權或取得某商場產權后一次性支付。后葉某某偽造了一張“西區發改局已收到葉某某余款340萬元”的收條,二人遂將剩余租金24萬元支付給葉某某。
一審法院認定葉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罰金。葉某某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審裁判生效后,葉某某提出申訴。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葉某某與某商場基于意思自治簽訂轉讓協議,并支付了部分轉讓費,之后雙方在履行轉讓協議過程中產生糾紛。葉某某雖有偽造收條,獲得租戶信任并收取租金的行為,但未造成租戶損失,租戶與葉某某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有效且實際占有使用了商場商鋪,故葉某某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其行為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5日作出再審判決,宣告葉某某無罪。
最高法闡明本案的典型意義,辦理涉企產權刑事案件應當注意區分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合同糾紛時有發生。區分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的關鍵在于準確審查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簡單以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行為,便動輒以合同詐騙罪處理。本案中,葉某某雖然虛構了部分事實,但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租金的目的,故不構成合同詐騙罪。本案再審改判對于正確區分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的界限,準確把握合同詐騙罪入罪條件,切實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產安全感具有積極意義。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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