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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來,太原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認真貫徹落實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緊緊圍繞事關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的民生重點領域開展廣告秩序整治行動,取得積極成效。現選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1.查處“宇宙花園”房地產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第三方互聯網平臺發布“宇宙花園”房地產廣告,廣告中含有“小區配套公園宇宙花園”等內容,但未準確、清楚、明白表明“宇宙花園”的土地性質、項目名稱等信息,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和選擇權。今年5月,太原市萬柏林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68000元的行政處罰。
簡評:房地產作為大宗商品,其土地性質、項目備案名稱等核心信息是保障交易公平的基礎。當事人未準確公示或披露關鍵信息,不僅容易誤導消費者做出錯誤決策,還擾亂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
2.查處“第一品牌”酒類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樓宇廣告位發布酒類廣告,含“第一品牌”絕對化用語及“怕傷身喝黃酒露酒”等違背健康常識的內容。今年6月,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41000元的行政處罰。
簡評:“第一品牌”等絕對化用語缺乏客觀依據,“怕傷身喝黃酒露酒”違背“酒精攝入有害健康”的科學常識。以上內容不僅破壞公平競爭的酒類市場生態,還可能誘導消費者忽視健康風險,無節制飲酒。
3.查處“古戀美護眼貼”電視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受某公司委托,在青海衛視發布“古戀美護眼貼”普通商品廣告,廣告中含有“散寒止痛、疏通經絡、排毒明目”等醫療用語,易使消費者將其與藥品、醫療器械混淆。今年9月,太原市迎澤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8800元的行政處罰。
簡評:普通產品不具備醫療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發布廣告,可能誤導消費者不當使用該產品,延誤正規治療,危害身體健康。
4.查處“新途徑”教育培訓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微信視頻號發布“新途徑”教育培訓廣告,廣告中含有“19天考點全覆蓋20天考點全拔高”“2024國考筆試部分高分合集展示”“山西省考斬獲36%筆試通過率、73.5%面試通過率”等內容,對教育培訓的效果作出保證性承諾,并利用受益者名義或者形象做推薦、證明。今年1月,太原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1600元的行政處罰。
簡評:教育培訓效果受學員基礎、學習能力、師資適配度等多重變量影響,不存在可精準量化的“全覆蓋”“全拔高”效果,更無法對考試通過率作出絕對保證。廣告中承諾“通過率”或用“受益者”名義進行推薦證明容易誤導考生,浪費時間和金錢。
5.查處“銀杏葉”等處方藥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公眾號發布“銀杏葉”“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等處方藥廣告,違反了“處方藥只能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作廣告”的規定。今年3月,太原市尖草坪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簡評:處方藥使用需專業指導,廣告發布僅限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在公眾號等大眾媒介發布廣告,易導致消費者不當用藥,存在安全風險。
6.查處“風水寶地”墓園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宣傳冊發布墓園廣告,廣告中含有“前有照,后有靠,合擇風水而居理念,藏風聚氣,是一處龍址福地,是人杰地靈的風水寶地”等封建迷信內容。今年6月,太原市尖草坪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簡評:殯葬行業的核心價值在于提供莊重、文明的喪葬服務,傳遞尊重生命、倡導綠色殯葬的社會理念。當事人在宣傳冊中宣揚“風水寶地”“龍址福地”等封建迷信思想,并非對傳統文化的合理傳承,而是借迷信噱頭炒作墓園價值,不僅違背科學精神,還與國家倡導的殯葬理念相悖。
7.查處“祛眼袋”醫療廣告違法案
當事人未經審查,利用小區進出口道閘發布醫療廣告,含“祛眼袋不開刀約30分鐘”等與《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內容不一致的信息。今年6月,太原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簡評:醫療廣告審查旨在保障醫療服務信息真實合規。當事人未經審查擅自變更廣告內容,容易誤導消費者接受與自身需求不匹配的醫療服務,存在健康隱患。
8.查處“胡家老膏”藥品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自有廣播頻率發布“胡家老膏”藥品廣告,含“一天三口治百病”“對心腦血管疾病、風濕骨病等多種疾病有非常確切的治療效果”等表示功效的斷言或保證。今年1月,太原市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9800元的行政處罰。
簡評:藥品的治療效果受患者病情嚴重程度、個體體質、藥物相互作用等多種因素影響,不存在“治百病”的萬能藥品,也無法對治療效果作出絕對化保證,違法藥品廣告可能延誤患者正規治療,加重病情。
9.查處“掃地機器人”虛假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抖音發布的“掃地機器人”廣告,廣告頁面中產品圖片、性能介紹與實物嚴重不符。今年1月,太原市迎澤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5000元的行政處罰。
簡評:產品圖片、性能參數是消費者通過電商平臺了解商品、作出購買決策的核心依據,廣告內容與實物的一致性是保障消費公平的基本要求,廣告內容與商品不符,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10.查處“暢敏益生菌粉”普通食品宣稱保健功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微信小程序發布“暢敏益生菌粉固體飲料”普通食品廣告,廣告中含有“輔助調節菌群平衡”等保健功能,與食品實際屬性和功能不符。今年9月,太原市迎澤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500元的行政處罰。
簡評: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的功能定位存在明確的邊界:普通食品僅具備營養補充功能,而保健食品是國家核準的具備保健功效的食品。普通食品宣稱“輔助調節菌群平衡”等保健功能,可能誤導消費者尤其是有健康調理需求的人群,將普通食品當作保健食品購買。
11.查處“時為睡”普通食品宣稱藥品功效違法廣告案
當事人利用小程序發布的“時為睡”靈芝百香果多種維生素礦物質片普通食品廣告,廣告中含有“養心、益肝、安神”等易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今年6月,太原市小店區市場監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罰款10000元的行政處罰。
簡評:中藥材或復方具有通過調節人體機能,達到預防、治療疾病或改善亞健康狀態的作用,普通食品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或使用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可能誤導患者將食品當作藥品使用,延誤正規診療時機,損害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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