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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事實
原告張偉與被繼承人劉芳系夫妻關系,二人于 1973 年 9 月 15 日登記結婚,均為初婚,婚后生育兩名子女,分別是原告張敏、被告張磊。被繼承人劉芳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二)房屋背景與爭議事實
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一號房屋登記在劉芳名下,填發時間為 1999 年 12 月 21 日。雙方均認可該房屋系張偉與劉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無書面財產約定。
庭審中,被告張磊稱:“劉芳生前一直由我打理一號房屋,她曾說過不把房子給張偉;張偉曾兩次起訴要求與劉芳離婚,還聘請了律師,且存在外遇行為,當時劉芳為了家庭和孩子不同意離婚,法院最終判決張偉敗訴,我認為張偉背叛婚姻,應凈身出戶,無權分得劉芳的房屋份額。” 同時,張磊主張 “劉芳去世時未被通知,直到張偉、張敏起訴后才知曉母親去世的消息”。
原告張偉、張敏對張磊所述 “張偉有外遇、劉芳生前表示不給房子” 的主張未認可,但未提交相反證據;雙方對 “一號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劉芳無父母在世” 等事實無異議,且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劉芳生前留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張偉、張敏訴求
請求法院判決被繼承人劉芳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一號房屋由原告張偉繼承;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張磊承擔。
(二)被告張磊答辯意見
認可親屬關系及一號房屋的登記情況,但不同意一號房屋由張偉繼承;
主張劉芳生前由自己打理房屋,且劉芳曾表示不將房屋給張偉;
認為張偉曾起訴離婚、存在外遇,背叛婚姻,應凈身出戶,無權分割劉芳的房屋份額;
稱劉芳去世未被通知,對原告方的處理方式有異議。
三、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劉芳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一號房屋中,屬于劉芳的 1/2 份額由原告張偉、原告張敏、被告張磊平均繼承;繼承后,原告張偉享有該房屋 4/6(即 2/3)的份額,原告張敏、被告張磊各享有該房屋 1/6 的份額。
四、法院說理
(一)法律適用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法定繼承、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具體包括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開始時間)、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定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順序繼承人范圍)、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繼承份額均等原則)、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分割)。
(二)房屋權屬與遺產范圍認定
一號房屋系張偉與劉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且雙方無書面財產約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張偉與劉芳各享有 1/2 份額。劉芳去世后,其享有的 1/2 份額轉化為遺產,需通過繼承處理。
(三)繼承方式與份額確定
繼承方式: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劉芳生前留有有效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本案應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繼承人范圍:劉芳去世時,其父母已先于去世,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張偉、子女張敏、張磊,三人均享有法定繼承權,無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份額分割: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故劉芳的 1/2 房屋份額由張偉、張敏、張磊各繼承 1/6(1/2÷3)。結合張偉本身享有的 1/2(即 3/6)份額,其最終享有 4/6(3/6+1/6)份額,張敏、張磊各享有 1/6 份額。
(四)被告抗辯意見的處理
張磊主張 “張偉有外遇、應凈身出戶”,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張偉的行為構成《民法典》規定的 “喪失繼承權” 情形(如故意殺害被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等),且 “凈身出戶” 并非法定財產分割規則,故對該主張不予采信;張磊所述 “劉芳生前表示不給房子”,因無書面證據或證人證言佐證,亦不予采信。
綜上,原告張偉、張敏 “一號房屋由張偉單獨繼承” 的訴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根據法定繼承規則對房屋份額進行分割,符合公平原則。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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