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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理市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成功抓獲一名涉嫌盜竊電動車電瓶的犯罪嫌疑人,追回被盜電瓶29個,及時為群眾挽回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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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蔡先生報警稱電動車電瓶被盜。接警后,古城派出所立即組織警力開展案件調查,于案發當日成功將嫌疑人抓獲,并在其駕駛的電動車上查獲被盜電瓶29個。
目前,嫌疑人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強制措施,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來源:大理市警方
編輯:陳絲華
值周:張輝 黑浩川
主編:李勝
生態環保普法宣傳小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五條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單位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六條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侵權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對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相應的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
國家鼓勵排放噪聲的單位、個人和公共場所管理者與受到噪聲侵害的單位和個人友好協商,通過調整生產經營時間、施工作業時間,采取減少振動、降低噪聲措施,支付補償金、異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決噪聲糾紛。
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經勸阻、調解和處理未能制止,持續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或者有其他擾亂公共秩序、妨害社會管理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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