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警察是法律的執行者、捍衛者,配合警察執法是公民的義務,任何辱罵、毆打警察的行為均屬違法。近日,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襲警案件,被告人姜某因暴力抗法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
經審理查明:2025年2月24日,被告人姜某因尋釁滋事被派出所民警依法傳喚至辦案區接受詢問。詢問過程中,姜某表示愿意賠償尋釁滋事違法案件中被害人的損失并帶民警到其家中取錢。詢問結束后,民警李某、輔警曹某、消防員程某三人駕車與姜某一同前往其家中。到家后姜某突然反悔,表示其無力償還,延期還款。
經在場民輔警反復勸說,被告人姜某仍態度惡劣,拒不還款。按照規定,李某等人準備將其帶回所內,遭到姜某劇烈反抗并發生撕扯、毆打等行為。在反抗過程中,姜某使用暴力致李某身體多處部位被抓傷、程某右手手腕處被抓傷、曹某左手中指和手腕被扭傷。后姜某被在場民輔警控制。經安徽楚都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害人李某的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另查明,經安徽高誠司法鑒定所鑒定,被告人姜某案發時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姜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依法應予懲處。根據在案證據,本案民輔警在執法過程中行為規范,案發前一直在對被告人進行勸告調解工作,但被告人卻出爾反爾,態度惡劣,在調解不成準備帶其回所處理時,被告人實施了撕扯、毆打等暴力反抗行為,致使民警面部、頸部等多部位受傷,經鑒定已構成輕微傷,遂依法判處上述刑罰。
▌來源: 壽縣人民法院
▌編輯:龍震琳
▌審核:小紅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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