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身體權等人格權受頂級保護,是不是醫療為人民服務的標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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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患方依法維權理論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患者身體權受法律嚴格保護,根據《民法典》,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醫療機構在診療活動中必須尊重患者自主決定權,尤其是手術需取得患者或家屬的明確同意。
知情同意是醫療行為的法定前提。即便在緊急情況下,醫療機構也應盡最大可能說明風險并獲得同意;若存在告知不充分、病歷不規范等問題,可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若未取得或騙取知情同意,視為無此具體行醫權。
本案中,醫院被認定存在三項違規:未24小時內完成病歷、知情同意書簽署不規范、術前會診流程不足。第三方鑒定機構在衛健機關認定醫院違規前,鑒定認為醫院過錯與損害后果具有同等原因力(醫療過錯參與度50%)。
器官去留最終由患者(或監護人)在充分知情下決定,醫生有義務告知病情、手術風險及替代方案,但不得以“不簽字就不搶救”等方式施壓。
民法典對身體權的保護,正是衡量“醫療是否為人民服務”的標尺——醫療行為不僅要合法合規,更要以患者利益為中心,保障其知情權、選擇權和生命健康權益。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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