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一名不滿16歲的少年遭同監區3名罪犯多次毆打致死,后3人被控故意傷害罪、破壞監管秩序罪。今年5月底,案件開庭審理。
11月2日,記者獲悉,案件已于近日宣判: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六年。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鄂01初39號判決書顯示,武漢市人民檢察院于2025年3月25日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父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5月28日,案件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
檢方認為,三被告人采取暴力手段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在服刑期間違反監獄管理規定,對多人毆打、欺凌、體罰,破壞監管秩序,情節嚴重,應當以故意傷害罪、破壞監管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阮某、夏某某、楊某某及被害人劉某某均系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簡稱未管所)服刑人員。2024年7月19日至22日期間,被告人阮某作為未管所二管區一警區罪犯監督崗值班長、罪犯監督崗、二監室監室長,指使并伙同二監室學習組長、罪犯監督崗被告人夏某某、老組員被告人楊某某,以培訓管理新入管區服刑人員為名,并借內務衛生、隊列動作不好、不配合管理為由,反復多次對被害人劉某某毆打、體罰,并限制其飲水和如廁次數,致劉某某于2024年7月22日18時暈倒,后經送醫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被害人劉某某系因閉合性胸部損傷(心臟挫傷、肺挫傷)致呼吸循環功能衰竭而死亡。
同期,被告人阮某、夏某某、楊某某等三人還以培訓管理新入管區服刑人員為名,借故毆打欺凌、體罰同監區另外10名服刑人員,嚴重破壞監管秩序。
關于被告人阮某的指定辯護人提出其毆打劉某某次數少,不是致命部位,作用較輕;及被告人夏某某、楊某某的指定辯護人均提出受阮某指使,系從犯的辯護意見。經查,在故意傷害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阮某系指使者,且直接參與毆打劉某某,其毆打劉某某的次數和部位不影響地位作用的認定;被告人夏某某、楊某某雖受被告人阮某的指使,但多次毆打被害人劉某某,是致被害人死亡的主要責任人,不屬于從犯。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為均積極主動,不宜區分主從犯,但阮某的作用相對大于夏某某,夏某某作用相對大于楊某某。故上述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人阮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六個月十天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與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三年五個月二十天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被告人楊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破壞監管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個月;與前罪余刑有期徒刑十個月十八天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
三被告人共同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人民幣44932元。
此外,記者獲悉,湖北省未管所相關民警因涉嫌濫用職權犯罪,也被追究刑責,目前已在審查起訴階段。
來源:紅星新聞
編輯:李爭
編審:龔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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