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今年以來,高平市市場監管局聚焦民生焦點,緊扣整治重點,著力糾治食用農產品和外賣食品安全領域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扎實開展集中治理行動,查辦了一批食品安全違法案件,全力守護群眾“舌尖上的安全”。為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警示教育和社會監督作用,教育引導外賣商家和農產品經營戶守法合規經營,現選取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一、高平市某有限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信息進行及時更新案
2025年5月26日,高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高平市某有限公司未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許可信息進行及時更新,該平臺的行為違反了《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責令該平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二、高平市某小吃店未提供有效健康證明案
2025年6月16日,高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高平市某小吃店存在從業人員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時未提供有效健康證明的行為。該店的行為違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經營店小攤點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罰款100元的行政處罰。
三、高平市農貿巷某飯店未查驗供貨商的有效資質證照案
2025年6月5日,高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高平市農貿巷某飯店存在未查驗供貨商的有效資質證照的行為。該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四、高平市友誼西街某飯店未按要求存儲食物案
2025年8月4日,高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中,發現高平市友誼西街某飯店存在未按要求儲存食品的行為。該店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五、高平市某便利店未按規定履行進貨查驗案
2025年9月8日,高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對高平市寺莊鎮某便利店進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購進豬肉時未及時索取動物檢疫合格證和肉品品質合格證,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八款之規定。依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六、高平市某蔬菜批發部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5年5月8日,高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高平市某蔬菜批發店的胡芹進行了抽檢,經檢驗胡芹中農藥殘留不符合規定。經查,該批次胡芹從晉城市某門市部購進,購進時未索取供貨商資質和產地證明,違法所得8.4元。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五條及第三十四條第(十三)項規定。依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罰款2500元的行政處罰。
七、高平市某煙酒副食門市部未按規定貯存案
2025年10月22日,高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高平市某煙酒副食門市部進行檢查時,發現該店的簡易貨架上擺放有雙匯肘花火腿,未按其標識的溫度進行貯存。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依據相關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
八、高平市某豆腐坊采購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添加劑案
2025年4月2日,高平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高平市某豆腐坊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其生產車間旁邊的儲藏間內發現有一袋石膏粉,未標注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及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依據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高平市場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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