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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注冊成立的公司能否在墨西哥采用重組程序或啟動破產程序?
墨西哥于 2000 年采納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跨境破產示范法》,并將其納入《聯邦破產法》(CIL)。《聯邦破產法》要求遵循互惠原則,這意味著,只有在不存在墨西哥加入的相關國際條約且存在互惠關系的情況下,該法第十二編的規定才適用。
《聯邦破產法》還規定,若債務人請求在墨西哥獲得其破產程序的承認,且該債務人在墨西哥設有營業機構,則必須依據法律規定的規則啟動主要程序。這意味著,債務人必須向墨西哥破產法院申請啟動其破產程序,且必須完成《聯邦破產法》規定的所有程序階段;在宣告債務人破產的判決中,該外國破產程序將獲得承認。
然而,若債務人在墨西哥未設有營業機構,則該外國破產程序將作為輔助程序處理,并依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跨境破產示范法》在墨西哥獲得承認。
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啟動的重組或破產程序,在墨西哥是否存在獲得承認的可能性?
存在。在以下情形下,墨西哥法院將承認外國破產程序的效力:
外國法院或破產代表就某一外國破產程序向墨西哥法院請求協助;
破產程序同時在墨西哥和某一外國啟動;
外國債權人請求在墨西哥啟動破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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