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經濟社會和醫學科學的快速進步,推動了對疾病認知的持續深化,直接帶來了藥品臨床應用范圍的延伸,超出藥品說明書范圍的使用情況隨之出現,相關部門、學術界、醫療行業、病患群體等均有不同理解。近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關于開展醫保基金管理突出問題專項整治“百日行動”的通知》,決定自今年9月24日至12月31日,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為期百日的醫保基金管理突出問題專項整治行動。此次專項行動主要聚焦三個重點,分別是倒賣醫保回流藥、違規超量開藥、生育津貼騙保。其中“違規超量開藥”引發熱議,部分人認為臨床一線普遍存在超量開藥,存在即合理;部分人認為相關部門不允許超量開藥,是限制了醫生的“處方權”;部分人認為超量開藥是出于臨床患者現實需求考慮,相關部門應慎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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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超量開藥”?
“超量開藥”,簡單理解就是醫師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藥品說明書、國家級臨床用藥指南、教科書等所列相關規定的用法用量開具西藥、中成藥等藥品。
常見的“超量開藥”有以下幾種情況:①超出藥品說明書所列的用法用量開藥,②對非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開具超過7日用量,③其他被認為是“超量開藥”的行為。
如常用于治療高血壓、冠心病的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其藥品說明書用法用量為根據不同情況、不同年齡段,每日一次,每次2.5~10mg不等。如果醫師開具的用法用量超過每日一次,或者每次大于10mg,或者一次性開具超過7日用量,則有可能被認為是“超量開藥”。
二、各方為何對“超量開藥”等產生爭議?
筆者根據工作實際并歸納整理后,其主要爭議點在于“超量開藥”的“合理性”與“合規性”界限問題,該行為普遍存在于基層衛生醫療機構等臨床一線,多為醫生根據自身臨床經驗判斷,或患者強烈要求等特殊情況,雖不完全符合相關規定,但可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主要存在以下幾方面觀點。
觀點一:限制了醫生的“處方權”?
部分觀點認為醫師作為依法取得資格并經注冊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有權根據自身所學醫學科學知識和臨床經驗為患者開具合適的藥品用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規定,醫師有權在注冊的執業范圍內,按照有關規范進行醫學診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處方管理辦法》也規定,經注冊的執業醫師在執業地點取得相應的處方權,可以在診療活動中為患者開具處方,并作為患者用藥憑證。
觀點二:“超量開藥”行為不合規但合理?
部分觀點認為在臨床一線,醫師會遇到文件和教科書中沒有寫到的情況,如高齡、殘疾、行動不便、交通不便、出境等人群有著特殊用藥需求,或病情變化較快,單次開具藥品往往會超出常規用藥量。此外,即使在醫師耐心解釋情況下,依然會有部分患者強烈要求按照其個人意愿開具藥品,常見于精神科、婦產科、腫瘤科等。若相關部門采取“一刀切”,將加劇“醫患矛盾”。
觀點三:“超量開藥”具有潛在危害性?
部分觀點認為“超量開藥”應是在特殊情況下的特殊手段,如果將“超量開藥”作為日常習慣,則會產生一定潛在的危害,如藥物中毒與不良反應風險急劇增加、藥物依賴和濫用、延誤正確診斷與治療等。此外,超出個人正常需求量的藥品可能成為非法流通的源頭,通過倒賣流回醫藥市場,對群眾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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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超量開藥”是否違規?
筆者認為“超量開藥”屬于違規行為,但實際中會發現,開具的處方藥品量往往會比處方辦法規定的最長時間所需要的藥量長,但如何保障上述特殊情況與特殊人群的合理權益?國家衛健委、國家醫保局等部委早就給出了解決方法,如《處方管理辦法》規定,處方一般不得超過7日用量,急診處方一般不得超過3日用量。但對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況,處方用量可適當延長。此外,《長期處方管理規范(試行)》對“適當延長”進行了細化解釋并對醫療服務行為作出明確規定,允許在特殊情況下開具長期處方。
四、如何破題:規范開具長期處方,引導群眾合理用藥。
“超量開藥”絕非簡單的“方便患者”,其背后潛藏著從個體健康到公共安全的層層風險。這正是為什么醫保和衛健部門要通過“長期處方”等合規路徑來疏導合理的長期用藥需求,同時嚴厲打擊違規超量開藥的根本原因。它旨在建立一個既滿足患者需求,又保障用藥安全、基金可持續的良性循環機制。筆者整理了開具長期處方的相關要點供參考。
①適用范圍:臨床診斷明確、用藥方案穩定、依從性良好、病情控制平穩、需長期藥物治療的慢性病患者。
②禁止范圍: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易制毒藥品、麻醉藥品、第一類和第二類精神藥品、抗微生物藥物(治療結核等慢性細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藥物除外),以及對儲存條件有特殊要求的藥品不得用于長期處方。
③首次開具:原則上,首次長期處方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具有與疾病相關專業的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或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開具。(邊遠地區或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適當放寬要求)
④再次開具:醫師應當根據患者病歷信息中的首次開具的長期處方信息和健康檔案,對患者進行評估。經評估認為患者病情穩定并達到長期用藥管理目標的,可以再次開具長期處方,并在患者病歷中記錄。再次開具長期處方時,應當由二級以上醫療機構疾病相關專業醫師,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師開具。
⑤處方量:根據患者診療需要,長期處方的處方量一般在4周內。根據慢性病特點,病情穩定的患者適當延長,最長不超過12周。
⑥終止開具:經評估認為患者不符合條件的,終止使用長期處方。停用后再次使用長期處方的,應當按照首次開具長期處方進行管理。
⑦宣教義務:醫師應當向患者說明使用長期處方的注意事項,并由其自愿選擇是否使用;對不符合條件的患者,應當向患者說明原因。超過4周的長期處方,醫師應當嚴格評估,強化患者教育,并在病歷中記錄,患者通過簽字等方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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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如何推進醫療機構合理用藥?
各地醫保部門支付長期處方開具的符合規定的藥品費用,不對單張處方的數量、金額等作限制,參保人按規定享受待遇。具體由統籌地區衛生健康部門和醫保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如2019年5月,浙江省醫保局率先提出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醫保慢性病門診保障制度,將高血壓、糖尿病等12種常見的慢性病納入保障范圍,并放寬慢性病門診配藥時限,根據病情需要,可將慢性病一次處方醫保用藥量從4周延長到12周。
因此,醫療機構合理用藥是保障醫療質量和安全的核心環節,應當嚴格遵循“安全、有效、經濟”的用藥原則,并依據疾病診療規范、臨床路徑、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及藥品說明書等規范開展臨床用藥行為。這不僅直接關系到治療效果和患者安全,也深刻影響醫療資源的合理配置與使用效率。在醫保報銷層面,藥品能否納入支付范圍,并非僅基于臨床需求,而是需要綜合考量群眾實際健康需求與醫保基金的可持續承受能力。醫保目錄內的藥品通常設有明確的支付標準、分類管理(如甲類、乙類)及部分藥品的限定支付范圍(如限定適應癥、限二線用藥等),旨在確保基金使用的精準性和高效性。因此,醫療機構在推進合理用藥的同時,也應主動銜接醫保政策導向,共同促進醫藥服務資源的合理使用,在提升醫療質量的基礎上,維護醫保基金的長期穩定運行。
綜上,在推進合理用藥、保障民生福祉的進程中,各部門與醫療機構必須凝聚共識、協同發力,形成政策銜接與行動配合的合力。通過構建“三醫聯動”等機制,強化信息共享與聯合監管,能夠系統性提升合理用藥水平,最終惠及廣大患者。
作者 | 鄭考 浙江省樂清市醫療保障局
來源 | 中國醫療保險
編輯 | 徐冰冰 張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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