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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匈牙利關于公司刑事責任的規定將經歷重大改革,旨在提高公司參與刑事訴訟的有效性、可預測性與主動性。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創新舉措之一,便是引入公司認罪協議制度,該制度旨在同時提升公司的責任追究力度以及公司與刑事主管部門之間的合作水平。
公司對刑事犯罪的責任
隨著有組織犯罪日益猖獗,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來追究公司責任的需求愈發凸顯 —— 尤其是當有人利用公司架構實施犯罪時。因此,在欺詐、賄賂、洗錢等特定刑事犯罪案件中,不僅實施犯罪的個人需承擔刑事責任,涉事公司(或被利用來實施犯罪的公司)同樣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什么是認罪協議?
明年起,面臨刑事訴訟的公司將能夠與檢察機關達成一項協議 —— 通常被稱為 “認罪協議”。
目前,此類協議僅適用于實施犯罪的個人,這使得公司在刑事訴訟中只能處于被動防御的地位,而無法與當局積極合作。此外,即便間接層面,犯罪個人也無權代表公司就認罪協議進行協商。例如,個人不能以披露犯罪細節為條件,換取公司對犯罪行為所造成損失的賠償。這一現狀存在明顯問題:在大多數公司犯罪案件中,非法經濟利益的實際獲取方是公司(例如逃稅、腐敗采購等案件均屬此類)。因此,將公司排除在自愿賠償的可能性之外,在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
此次新改革將糾正這一不合理現象,允許公司與檢察機關達成認罪協議。
達成認罪協議的條件
公司若要達成認罪協議,需滿足以下條件:承認自身參與了該刑事犯罪;承諾賠償犯罪造成的損失、挽回犯罪帶來的不良后果,或向當局上繳非法所得;同時確保未來不再實施同類犯罪。此外,公司還需配合當局工作,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數據、文件及其他證據,并支付協議中約定的款項。
若公司代表(如總經理)同時也是該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則只有在該代表認罪的前提下,公司才有可能達成認罪協議。
改革同時設置了一項保障措施:與檢察機關達成認罪協議的公司不得被解散;且對公司施加的其他任何制裁措施,其范圍均不得超出協議的明確規定。
合作機會
公司與當局的合作不僅限于調查階段。即便調查已結束、案件已提交至刑事法院,公司仍可在預審階段與檢察機關達成認罪協議。在這類情況下,案件可在訴訟早期便得到解決。
正在進行的訴訟
將于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的新規定,在特定例外情況除外的前提下,也將適用于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這意味著,目前已處于刑事調查階段的公司,同樣會受到此次改革的影響 —— 改革將鼓勵這些公司在刑事訴訟中,于辯護、合作、自愿賠償及認罪協議等事務上發揮更積極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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