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民晚報
原標題:男子強奸大嫂,出獄后刺死見義勇為者被判死緩!云南高院:啟動再審
據報道,2025年10月28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對原審被告人田永明故意殺人案啟動再審。
法院審理查明,1996年9月,田永明因強奸趙某某被判刑。刑滿釋放4個月后,田永明持刀報復趙某某被劉銘富勸阻,即連續捅刺劉銘富,并追攆捅刺趙某某,致劉銘富死亡、趙某某輕傷,后潛逃近二十年被抓獲歸案。玉溪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田永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田永明不服,提出上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核準田永明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裁判生效后,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判在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量刑明顯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對本案啟動再審。
據此前報道,華寧縣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顯示,1996年6月28日晚,被告人田永明趁其兄田某某到向陽煤礦結賬、其嫂趙某某不備之機,潛入趙家躲藏,待趙睡后闖入趙的房間,對趙實施強奸,趙驚醒后拒絕和反抗,被告人田永明按開隨身帶的跳刀放于趙的頸部以殺害相威脅,并最終強奸了趙某某。
案情敗露后,被告人田永明想到其嫂趙某某把強奸一事說出去,弄得自己無臉面,即產生了與其嫂趙某某同歸于盡的惡念。
同年7月7日8時許,潛逃在外的田永明回家將此前藏放的緬刀和跳刀各一把攜帶在身,竄到其嫂趙某某家,揚言要殺害趙某某,被同村的人及時拉開勸阻,殺人未遂。因殺人未遂,田永明于當天被公安機關收容所審查,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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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截圖。來源:法治日報
華寧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田永明持刀強奸婦女,構成強奸罪;其奸情敗露后,主觀上產生了殺死其嫂之故意,客觀上已著手實施殺人行為,由于其意志外的原因,殺人未逞,其行為構成了故意殺人(未遂)罪;其得知其兄等人的薄膜是盜竊所得(此前之事),而幫助轉移藏放、銷贓,其行為構成了窩贓罪,案發后田永明有檢舉立功表現,故對其所犯窩贓罪可從輕處罰。
1996年9月10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田永明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犯故意殺人(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犯窩贓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9年。
2002年7月15日,田永明減刑釋放。
玉溪市中院的判決書顯示,田永明刑滿釋放后心懷不滿,于2002年11月13日20時許,持刀到華寧縣青龍鎮趙某某家欲找趙某某泄憤,趙某某發現后從臥室往外跑,田永明持刀追趕,被害人劉銘富路過時進行阻止,被田永明用刀刺中胸部等部位數刀,致劉銘富失血性休克死亡。后田永明追上其嫂趙某某,用刀連刺數刀,致趙某某腹部、手臂等部位受傷,后被旁人阻止。田永明作案后即逃離現場。被害人趙某某的傷情經鑒定達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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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政府授予劉銘富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圖源:澎湃新聞
2002年11月15日,案發后潛逃的田永明被公安機關列為網上在逃人員。2022年2月24日13時許,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民警通過視頻偵查、情報分析,在長沙縣長橋社區一出租房內抓獲田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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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頻截圖。來源:法治日報
玉溪市中院認為,田永明及辯護人所提劉銘富系趙某某推到田永明所持的刀上致死,該行為系過失致人死亡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尸檢結果等證據證明的事實不符,對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被告人田永明故意殺人,致1人死亡,1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田永明系刑罰執行完畢后,在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
2022年11月15日,玉溪中院一審判決田永明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據悉,田永明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據報道,2025年7月22日,該案在云南省華寧縣人民法院二審開庭審理。田永明以故意殺人罪被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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