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條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5年10月15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68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條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25年10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0月15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地方性法規:
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氣象條例》(1995年6月1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4年11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資產管理條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1996年5月30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 根據2020年9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三、《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2001年7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2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8年9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等7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四、《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條例》(2005年1月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五、《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土資源監督檢查條例》(2009年11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六、《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條例》(2010年3月3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合同格式條款監督條例》(2010年6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9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等十二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辦法》(2011年7月2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九、《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職工勞動權益保障條例》(2014年5月21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石榴云/新疆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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