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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20年05月,張某入職某醫院,擔任行政經理。2023年11月20日,張某因工作內容調整事宜與某醫院院長李某發生爭執。李某認為張某不服從安排、不尊重領導,表示要將其開除。爭吵過后,張某繼續正常工作。11月23日,某醫院發布通知,對包括張某在內多名員工的工作內容進行調整。張某隨即在工作群中表示:“明天開始,我這個被李院長以不尊重領導為由開除的員工,將會到相關政府部門維權”。人事部門的工作人員立即回復張某:“請以工作為重,正常上班”。
11月24日起,張某離崗,既未請假,也未辦理離職手續。人事部門工作人員多次通過微信詢問張某為什么沒來上班,并稱未收到醫院開除通知,要求其盡快返崗上班。張某未做任何回應。11月27日,張某向某醫院所在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某醫院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5萬元。11月30日,某醫院以張某連續曠工多日為由向其郵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仲裁委審理后,駁回了張某的請求。張某不服,訴至法院。
某醫院辯稱,并未于2023年11月20日開除張某,是因為11月24日至11月30日連續無故曠工而依據員工管理制度將其開除,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不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某醫院提交了員工手冊、張某簽字的員工手冊收條。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駁回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中院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情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首先,某醫院院長李某在和張某的爭執中表示開除張某,但該醫院并未通知張某辦理離職手續。接下來,張某仍正常工作。11月24日起,某醫院多次督促張某返崗。綜合上述行為,李某與張某爭執時所稱的“開除”并非真實意思表示,不產生法律意義上的民事法律行為后果。張某所稱的某醫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實根據,因此勞動仲裁委還是法院均未支持其訴訟請求。
其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工作中出現分歧時,要結合對方在協商過程中的表意行為與后續行為,分清對方說的是“氣話”還是“真話”。
再次,張某未收到某醫院的解聘通知且該醫院多次催促其返崗的情況下,既未辦理離職手續,亦未請假,徑行離崗,11月24日至11月30日未到崗工作,屬于曠工。某醫院員工手冊記載,連續曠工3日(含)以上屬于嚴重違紀行為。張某簽收了員工手冊,知曉某醫院的各項制度。某醫院依據員工手冊,解除與張某的勞動關系,不違法法律規定。
勞動者遇到“口頭開除”的情形,若無法分辨用人單位的真實意思,可以與單位人力資源部門進一步溝通,了解相關情況,必須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出具加蓋公章的書面通知書,同時搜集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證據,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杲先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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