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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為什么新加坡 ADR 是中國企業的 “優選”?
新加坡法律體系將替代性糾紛解決(ADR)置于核心地位,法院明確 “鼓勵優先通過 ADR 解決糾紛”,對中國企業的優勢體現在三點:
成本更低:ADR 程序(尤其是調解)的費用通常僅為訴訟的 1/3-1/2,且耗時更短(調解一般 1-3 個月可出結果);
保密性強:仲裁 / 調解過程不公開,適合中國企業保護商業機密(如核心技術參數、客戶資源);
執行有保障:新加坡是《新加坡調解公約》《紐約公約》成員國,ADR 結果(調解協議、仲裁裁決)可在全球 100 多個國家執行,覆蓋中國企業主要海外市場。
2. 調解:低成本解決糾紛的 “第一步”
中國企業可根據糾紛類型選擇三類調解機構:
通用型:新加坡調解中心(SMC),處理各類商事糾紛,調解員多為本地資深律師;
國際型:新加坡國際調解中心(SIMC),專注跨境糾紛,可提供中文調解服務,適配中國企業語言需求;
法院附設型:國家法院糾紛解決組(Court Dispute Resolution Cluster),若已向國家法院起訴,可申請由該機構調解,調解成功可直接轉化為法院判決。
關鍵法律保障需牢記:根據《2017 年調解法》,企業可申請 “中止訴訟、優先調解”,且調解協議可像法院判決一樣直接申請執行,避免 “調解成功卻拿不到錢” 的風險。
3. 仲裁:大額跨境糾紛的 “核心選擇”
中國企業選擇新加坡仲裁,需重點關注兩大制度與一個核心機構:
兩大仲裁法律體系:
國內仲裁:適用《2001 年仲裁法》(AA),適用于 “新加坡為仲裁地且不適用《國際仲裁法》” 的糾紛,法院監督權力較強;
國際仲裁:適用《1994 年國際仲裁法》(IAA),適用于 “跨國糾紛”(如當事人為中新兩國企業、合同標的在第三國),法院干預極少,更符合國際仲裁慣例。
核心機構:新加坡國際仲裁中心(SIAC),是新加坡唯一本地仲裁機構,也是中國企業最常用的選擇,其優勢包括:
可選擇中文作為仲裁語言;
仲裁員名冊包含大量熟悉中國法律的專家;
程序高效,簡單案件 6 個月可出裁決。
4. 中國企業實操建議
合同中明確 “新加坡 ADR 條款”:在跨境合同中約定 “爭議先提交 SIMC 調解,調解不成則提交 SIAC 仲裁,仲裁地為新加坡”,避免后續爭議解決方式扯皮;
重視 “仲裁員選擇”:選擇熟悉中國《民法典》《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仲裁員,確保仲裁過程中充分考慮中國法律與商業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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