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電動自行車超速行駛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處罰。
第五十八條規定: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第八十九條規定: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
為了您的出行安全,請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守法文明出行,爭當安全“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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