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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持續加大食品安全領域違法行為懲治力度,著力凈化食品安全消費環境,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為強化警示震懾效應,現公布食品安全監管典型案例。
一、鄒城市某干果炒貨店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案
2025年2月14日,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貨架上存放有怪味豆14盒、山楂條33盒、魚皮花生16盒、海苔夾心脆18盒、山楂片7盒、海苔肉松卷6盒六種產品,當事人無法提供產品原始包裝及進貨查驗記錄,在前臺發現熱敏條碼打印機1臺,在檢查現場商家表示怪味豆等產品上的標簽是自行打印的,執法人員現場拍攝了工作人員的打印標簽的操作流程,標簽上的生產日期實際是其自行分裝成小包裝的日期,不是產品的真實生產日期。經查,當事人從某食品公司購進怪味豆、山楂條、魚皮花生等上述六種產品,購進時為數量較重的大包裝,銷售時以散裝稱重裝入分裝盒的形式出售,分裝盒上的標簽通過熱敏條碼打印機自行打印,標注的生產日期為分裝日期,非產品實際的生產日期。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項的規定,構成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二、鄒城市某私房菜館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案
2025年3月12日,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在當事人經營場所廚房北側架子上發現正在使用的金鑼高湯豬骨濃香風味高湯1袋(凈含量:500g,生產日期:20230903,保質期:12個月),已超過食品保質期。執法人員依法對涉案產品采取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在某市場購買上述產品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在上述金鑼高湯豬骨濃香風味高湯過期后仍用于制作菜品。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構成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鄒城市某蔬菜批發中心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案
2025年6月24日,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經營的胡蘿卜進行了監督抽檢,經檢驗,樣品中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6月24日購進上述批次經抽檢不合格的胡蘿卜42.5kg,已全部售出(其中用作抽檢樣品6.00kg)。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用農產品的行為。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四、山東某養生保健有限公司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案
2025年3月17日,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其經營貨架上放有待售的兩種普通食品:1.紅棗黑糖5盒,其標簽均印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用語:滋陰補血/溫經散寒/祛寒除濕/緩解痛經、補益心脾、養血安神、亦可用于經期婦女調經理痛;2.老姜黑糖3盒,其標簽均印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用語:滋陰補血/溫經散寒/祛寒除濕/緩解痛經、生姜有溫經散寒,驅寒作用,紅糖有益氣養血,健脾暖胃,驅風散寒,活血化淤的效果,二者結合可以溫經散寒,健胃,化瘀。經查,當事人購進標簽不符合規定的紅棗黑糖和老姜黑糖各8盒,供來店客人泡茶食用。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經營標簽不符合規定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五、鄒城市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2025年3月25日,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現場發現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王某和裴某未取得健康證明。經查,當事人在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時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六、馬某經營未按照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案
2025年4月18日,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聯合鄒城市農業農村局、鄒城市公安局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發現當事人經營場所內有待銷售的豬肉29.5kg,豬肉上無檢驗檢疫印章,當事人未提供上述豬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供貨者的資質及進貨憑證。執法人員對上述豬肉實施扣押行政強制措施。經查,當事人為鄒城市某市場內的一食品攤點,當事人于2025年4月18日經營的豬肉29.5kg無檢驗檢疫印章,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豬肉的動物檢疫合格證明、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供貨者的資質及進貨憑證。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構成經營未按規定進行檢疫的肉類的行為。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七、鄒城市某飯店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案
2025年6月27日,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依法對當事人進行監督檢查,當事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顯示:主體業態為餐飲服務經營者,經營項目:預包裝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銷售,熱食類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3年07月09日。經查,當事人從事餐飲服務活動,食品經營許可有效期屆滿后,未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延續手續繼續經營。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八、鄒城市某糧行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
2024年7月31日,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鄒城市某敬老院采購的玉米粉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樣品中玉米赤霉烯酮項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上述經抽檢不合格的玉米粉系當事人銷售至該敬老院,當事人未留存進貨票據,購進上述玉米粉10袋(25kg/袋),銷售至鄒城市某敬老院6袋,剩余4袋銷售至散客,至執法人員檢查時已全部售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經營生物毒素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九、鄒城市某飯店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案
2023年10月16日,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當事人10月15日加工的鹵湯(鹵狗肉用)、鹵湯(鹵驢肉用)進行了抽樣檢驗,經檢驗,鹵湯(鹵驢肉用)樣品中嗎啡、可待因、那可丁、罌粟堿項目不符合要求,檢測結論為不合格。因當事人行為涉嫌犯罪,本局于2023年11月27日將該案移送鄒城市公安局。2025年4月7日,鄒城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檢察意見書》,建議行政處罰。經查,當事人使用上述批次鹵湯(鹵驢肉用)加工驢肉10kg。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構成經營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十、鄒城市某煎餅廠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2025年4月17日,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當事人生產并銷售至滕州市某百貨超市的香酥煎餅(生產日期:2025-04-01)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樣品中過氧化值(以脂肪計)項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糕點、面包》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經查,當事人于2025年4月1日共生產上述批次經抽檢不合格的香酥煎餅80袋(規格:300g/袋),全部售出。
當事人上述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三項的規定,構成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依據《山東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點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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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刷到我們的推文全憑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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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鄒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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