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長期以來,太保“走出去”的動作,相較平安和國壽顯得滯后。
繼中國平安之后,香港資本市場,年內再度迎來大型險企重大融資記錄。
9月11日,中國太保(601601.SH)宣布在香港發行總額156億港幣的零息可轉債,債券期限至2030年到期,可轉換為公司H股。這一動作,立即在資本市場引發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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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保這一動作,并不令業內感到意外。
表面上看,太保方面給出的解釋相對常規:所得資金將主要用于支持保險主業,推動“大康養、人工智能+、國際化”三大戰略實施,以及補充營運資金等一般性用途。
而在業內人士看來,太保此番選擇這一特殊融資工具,背后的邏輯遠不止于“戰略投入”,而是與資本金補充和國際化進程緊密相連。
今年上半年,幾家大型險企中,僅有太保和新華出現凈資產下降,其中,太保的凈資產增速較年初下降 3.3%,意味著其資本結構的承壓已屬明顯。
在保險公司慣常的資本運作節奏里,“左手分紅,右手發債”幾乎已成為一種“潛規則”。
一方面,大型險企需要保持持續分紅以穩定股東預期;另一方面,償付能力壓力不斷攀升,資本消耗加劇,要求險企不斷尋找新的融資渠道。
在這樣的矛盾之下,可轉債這種既能在會計層面計入資本、又能推遲攤薄效應的工具,成為權宜之計。尤其是零息可轉債,意味著發行方在存續期間不需要支付利息,對現金流的壓力最小,換取的是在未來可能轉股時的股權攤薄。
去年,中國平安(601318.SH)在港發行35億美元可轉債,打開了行業先例。太保此次緊隨其后,成為內地險企第二個在香港利用這一方式融資的案例,顯示出這一工具可能正在形成新的潮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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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太保而言,本次融資計劃也透露出太保在國際化戰略上的迫切需求。
長期以來,太保“走出去”的動作,相較平安和國壽顯略顯滯后。
平安較早完成了境外投資平臺的搭建,并利用QDII額度大規模配置海外資產;國壽(601628.SH)在境外保險業務、股權投資和不動產方面也已有深度布局。與之相比,太保的節奏明顯偏慢。
截至2025年8月末,在中國太保集團之內,太平洋保險(集團)、太平洋人壽保險、太平洋財險三家公司,合計QDII批準額度為26.27億美元,僅略超過新華的24億美元,但后者總資產規模只有太保的一半。
一位接近太保的人士認為,“太保體量遠大,卻在國際化上并無規模優勢,這對其未來的資產配置和風險分散能力都會形成掣肘”。
太保在國際化路徑上已有“掉隊”跡象,正處于不得不加速的階段。
過去幾年,太保的戰略關鍵詞更多集中在“大康養”,即以養老、健康產業為核心的長期布局。然而,在壽險增長放緩、投資收益承壓的大環境下,僅靠康養故事,已不足以支撐未來的增長邏輯。
今年下半年以來,太保在海外業務上的布局也確有明顯提速。
3 月,太保香港資產管理子公司(簡稱太保香港資管)獲批發行代幣化美元貨幣基金,成為首批發行機構。
7月,太保香港資管協助協鑫科技(3800.HK)推動RWA(真實世界資產)全球發行;幾乎同一時間,太保產險也正式在泰國開展新能源汽車保險業務,借此邁出了東南亞市場的第一步。
而此次選擇通過香港上市主體發行美元可轉債,則進一步凸顯了太保在境外資金籌措上的決心。
這種方式,相比在A股主體融資,股本攤薄壓力更小,同時也能直接在境外形成資金池,用于支持出海業務,無需受制于復雜的資金回流機制。
更微妙的關鍵在于,美元可轉債的境外留存特性。
有業內人士認為,根據現行政策框架,美元可轉債在到期轉股之前,存在一直留在境外使用的操作空間,這不僅減少了資金跨境流動中的摩擦成本,也在某種程度上“利用”了監管政策的“空白地帶”。
今年5月23日,央行與外匯局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提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匯回境內。同時,明確了境外發行可轉債和將可轉債轉為股票相關管理要求,企業在特定條件下,可將資金留存境外用于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投資或放款業務,例如在境外上市發行結束或超額配售完成之日前,獲得業務主管部門批復或備案文件,并符合相關跨境資金管理規定。
在該部分業內人士看來,太保之所以選擇這一路徑,正是看中了這種靈活性。于境外形成的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可直接推動海外業務擴展。隨著太保打破僵局,亦不排除未來有更多在港上市的保險公司效仿。
一旦跟進者增多,監管部門可能會重新審視相關口徑,明確資金用途、跨境流向以及資本監管的邊界。
無論如何,從平安到太保,短短兩年內已出現兩例境外可轉債融資,如果未來中國人壽、新華等險企也加入其中,這種融資模式可能會從個別創新,轉化為趨勢性的集體動作,而監管由此而來的關注,幾乎是可以預見的。
另有業內人士認為,標準化產品、正常募集資金,存在“套利”機會的可能性很低;而以加密幣為代表的“創新”業務,“風險不可控,前景看不清,需要繼續觀望”。
例如,前述提到太保與協鑫科技合作的RWA業務,金妹妹聯系協鑫科技方問詢該合作目前是否正常推進,截至發稿前未有回復。
業內有傳聞稱,中資機構在港的加密資產業務,近期被有關部門明確要求收縮,不同類型的機構有不同的限制方向。
其中,在幫助企業發行RWA融資等投行業務方面,約束中資企業境內資產赴港發行RWA 的行為;而中資企業投資虛擬貨幣、境內資產赴境外發行RWA、提供虛擬貨幣交易服務等,亦將受到影響。(阿爾法工場金融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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