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醫療糾紛案件中,法官依賴鑒定機構的“以鑒代審”現象和患方律師的專業能力不足,是導致委托人權益受損的兩大核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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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這里是天斗醫號患者權利保護組,患方依法維權理論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醫療糾紛律師宋中清。
以下是具體分析及應對建議:
一、法官依賴鑒定的風險與局限
“以鑒代審”導致責任稀釋
程序違法性:法官因缺乏醫療專業知識,常強制要求患方進行“醫療過錯參與度鑒定”,將審判權讓渡給鑒定機構。但《民法典》第1222條明確列舉了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過錯的情形(如偽造病歷、超范圍執業、圖利過度醫療等),無需鑒定。
責任比例潛規則:鑒定機構對死亡/重度殘疾案件設定責任上限(通常≤50%),將違法行為洗白為“技術過失”,大幅壓縮賠償金額。例如河北某案若走侵權路徑僅能獲部分賠償,而通過合同糾紛路徑獲賠180萬元全責。
法官規避違法性審查
在合同糾紛中,法官仍要求過錯參與度鑒定,混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審查范圍,實質剝奪患方《民法典》第186條賦予的訴訟路徑選擇權。例如北京某法院因患方拒絕鑒定,曾兩度直接裁定“不符合起訴條件”并駁回起訴。
二、非專業律師的致命操作
盲目啟動過錯鑒定
典型陷阱:非專業律師忽視證據,直接申請“醫療過錯參與度鑒定”。例如新生兒因羊水污染導致殘疾案,原律師堅持鑒定導致責任被定為10%,賠償額從300萬元銳減至30萬元。
責任混淆:將“醫療違法行為”(如無資質行醫、超范圍行醫、圖利過度醫療)等同于“技術過失”,未區分《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直接追責路徑。
證據運用能力不足
患方已掌握超范圍手術、病歷篡改等違法證據時,律師未堅持要求法院直接認定責任,反而配合鑒定程序,變相幫助醫療機構脫責。
三、維權核心策略:避開鑒定陷阱
優先選擇“合同糾紛”路徑
若醫方存在違反診療規范、未履行告知義務等行為,直接以“醫療服務合同違約”起訴。法官無權強制進行過錯參與度鑒定,僅需審查是否違反合同義務。如山東精神衛生中心案通過此路徑全責賠償143萬元。
固定違法證據并追究行政責任
證據類型:執業許可證缺失、手術記錄與知情同意書矛盾、病歷篡改痕跡等。
行政舉報:向衛健部門舉報違法行為(如使用無資質人員),利用行政處罰決定作為訴訟證據,替代鑒定依賴。
挑戰鑒定程序合法性
若法院強制鑒定,需質疑三點:
鑒定機構是否越權(如將超范圍執業認定為技術瑕疵);
鑒定材料是否完整(如隱匿原始病歷);
是否違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四、委托人的關鍵自保措施
謹慎選擇律師
優先聘請專攻醫療糾紛的律師,觀察其是否熟悉醫療違法性認定、能否區分技術過失與行政違法或犯罪。
感謝收看,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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