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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薊門決策Forum
作者 | 謝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
博士生導師,北大法律信息網簽約作者
面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和變革,學者們總是投入了非常大的熱情和期待。但最終,問題普遍在刑訴法的具體實施之中呈現。刑事訴訟法是一個知易行難的學科,要真正理解刑事訴訟非常復雜。因此,過往學界和實務界普遍擔憂,刑訴法會不會在立法上前進了一步,司法解釋退一步,司法實踐再退一步。轟轟烈烈的刑訴法修改,最后變成了實踐中的倒退。
最近十年,網絡犯罪非常猖獗,尤其電信網絡詐騙屢見不鮮。針對網絡犯罪問題,《刑事訴訟法》中沒有相應規范應對,立法機關也沒有對刑訴法的條文作出相應的修改。但這卻絲毫不影響司法實踐,特別是管轄問題的實踐。因為當司法者認為需要擴大管轄范圍時,可以通過司法解釋增加連接點,進而行使管轄權。剛才陳老師提到的“遠洋捕撈”中的管轄問題同樣如此,規范本身比較模糊,所以造成了“遠洋捕撈”的規范漏洞。因此觀點認為,需要細化管轄規則,以確定管轄避免“遠洋捕撈”。但矛盾的是,在解決網絡犯罪的時候,如果不模糊、不增加連接點,而是真的把管轄權規則制定地非常細致,反而不利于管轄。但過于模糊,又可能造成“遠洋捕撈”的管轄漏洞。
在我國,程序法定原則并沒有真正確立。刑訴法的每一次修訂后,公檢法三機關就會出臺司法解釋,并且各級機關可能更傾向于適用司法解釋,而不是只適用立法文本。如2012年刑訴法修改時,對技術偵查是否要入法的問題討論地非常激烈。后來的意見是,技術偵查過去就在實踐中已有運用,納入刑訴法便于對其進行規制,以保障人權。當技術偵查真正納入刑訴法后,公安機關的司法解釋就一定程度上擴大了適用范圍。其規定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均可以使用技術偵查。
從這個角度看,立法前進一步,司法解釋又退了一步,到司法實踐中又表現如何?例如,技術偵查證據的庭外核實問題。庭外核實在實踐中實例較少,問題在于技術偵查證據一般不進行移送。即使移送通常也是密卷移送,在庭上也不展示,不經過質證,也不會體現在裁判文書中。實踐中,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使用技術偵查后,不主動告訴檢察機關、法院和當事人,就無法審查技術偵查的范圍、手段等是否符合法律規定。通常,最后會再進行證據轉化。此時,程序規范實際上沒有太大意義。這屬于典型的立法看上去進一步,將實踐中普遍使用但沒有規范的行為進行立法規制,但司法解釋退一步,公安機關選擇擴大使用范圍,司法實踐更是問題重重。
除了技術偵查這一典型例證外,其他問題也存在相似情況,比如實踐中出現的“占坑辯護”。這些都反映出刑事司法改革的思路存在一定程度混亂,時有反復并且充滿妥協。回顧過去十年的刑事司法改革,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以審判為中心”時,學者們都感到十分振奮,也積極參與探討。然而在實踐中卻發現審判中心難以推進,法院的一些改革措施需要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配合,于是又回到了長期以來修改刑訴法都會遇到的困境——改革需要公檢法三機關之間協調、妥協并相互認可。例如,2017年的《關于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起草過程中,法院最初擬定的版本中曾包含“毒樹之果”規則,但最終未能保留。兩高三部聯合發布的規定必須得到所有相關部門的同意,其中涉及諸多復雜因素,過程中不得不作出妥協。而妥協到最后,某些改革實際上已難以推進。
具體到一些改革措施來看,可以發現改革并未真正樹立程序公正優先的理念,也未能以程序的基本規律來約束改革。例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出發點并不是程序公正優先,而是基于防范冤假錯案的考量。這種思維下會出現一個嚴重的問題:如果非法證據不會導致冤假錯案,是否還應予以排除?比如穩定性強、客觀性高的實物證據,又如剛提及的“毒樹之果”問題等。此時由于證據客觀性較強,通常不會導致錯案,在實踐中大概率也就不會被排除。
按照這一思維來實施非法證據排除,已經不同于一般意義上、乃至教科書中所強調的程序性制裁。在實際操作中,非法證據排除失去“震懾”效果后,可以反復進行事后補證,甚至換一組人員重新訊問,使得排除規則難以形成有效約束。不少改革舉措的推出,本質上并非出于對程序要素本身的重視,而仍是為了回應長期以來“不能出冤案、實體必須正確”的要求。在這種導向下,程序獨立價值實際上很難實現。
程序永遠不是一個孤立的法律問題,它有大量的法外因素和地方性知識介入。剛才陳老師提到的,“遠洋捕撈”“占坑辯護”以及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等現象,很大程度上正是由地方性實踐和非制度性因素所導致。這些法外因素,本質上構成了程序正當化進程中的現實阻力,也是“知易行難”之所在。要想破解這種“知易行難”的困局,需要建立具有實際約束力的制度機制。
比如現在公安執法辦案很難再出現以往的刑訊逼供問題。這是因為從嫌疑人進入辦案中心到離開的整個流程,所有行為痕跡都被完整記錄。只要輕點按鍵,每一步的錄像和對應材料均可調取,全程透明可追溯。因此,要讓程序真正落地,有效抵御法外因素或地方性的干因素擾,實際上需要三個核心要素的支撐:第一是專業能力,即辦案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素養;第二是制度保障,除了程序規定外,還需配套機制進行保障;第三是用智慧賦能的強制性控制。例如,從嫌疑人進入至離開的完整時間段內,任何一秒鐘錄像中斷,都可能引發懷疑。在這種無死角、全留痕的技術環境中,違規操作失去空間,程序才能真正得到落實。
回到一開始提到的技術偵查問題。如果存在過大的自由裁量空間,決定是否移送或提供密卷,很多問題就容易引發懷疑,甚至難以確認相關證據是否來自嫌疑人本人。對于公安機關依法規范開展的技術偵查,理應正常移送相關材料;若涉及隱私或具體技術偵查措施需要保密,刑事訴訟法也已明確規定可采取庭外核實方式,應嚴格依法落實。我們并不奢求司法解釋或司法實踐能超越立法原意再“進一步”,只希望其能夠保持立法的原貌。如果有一天像剛才所說的那樣,所有的程序、所有的時間節點都有監控,進入到刑事訴訟程序后每一個節點都有保障,那么才可能真正落實程序,解決法律實施問題。
*2025年9月18日下午,薊門決策論壇第141期“刑訴法執行中的問題與對策”,在中國政法大學海淀校區舉行。本文為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謝澍教授的現場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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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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