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網民爆料,湖南某地居民小區,有人拿新房養雞,搞得整個樓道氣味熏天,該行為是否涉嫌違規?業主對房屋的使用權都有哪些邊界?
這事兒聽著離譜,但真不是段子,業主拿新房養雞,搞得整棟樓跟農村大集似的,臭氣熏天,你說違不違規?那必須違規,而且是踩著法律紅線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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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買來是住人的,不是搞養殖實驗的,哪怕產權證上寫的是你的名字,這使用權也不是你想咋用就咋用。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條明明白白寫著,業主對其建筑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得有個前提——“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你這一開窗就是雞屎味兒,鄰居們連飯都吃不下,這算不算損害?那還用問嗎?更別說《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里也提了,城市建成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除非當地有特別規定——可你見過哪個城市核心地段允許小區里養雞的?北京上海深圳,哪個不是明令禁止?這事兒擱哪兒都站不住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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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棟樓幾十戶人,大家花錢買房圖的是啥?不就是圖個干凈、安靜、體面的生活環境嗎?你倒好,把住宅改造成養殖場,把公共空間當自家后院,這算盤打得挺響。
物業管不管?當然得管,可問題是,很多物業前期勸阻無效,又沒有執法權,最后只能拖著耗著。其實按《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條,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恢復原狀,甚至可以起訴。
也就是說,真要較真,其他業主完全能聯合起來告你。
但現實是,誰愿意為幾只雞打官司?耗時耗力還傷鄰里和氣。可你不處理,問題就在這兒發酵,今天你養雞,明天他養狗,后天搞個鴿子棚,整個小區秩序不就亂套了?這背后反映的,其實是現代城市居住文明和個體任性之間的拉扯——我們到底該用什么尺度來界定“我的房子我做主”的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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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白了,房屋使用權從來就不是無限權利。你買的房子,地面以上是你的,可土地是國家的,70年使用權到期后還得續,這事兒《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早有說明。
你住的那套房子,從結構承重到用途性質,全都受規劃管制。比如你買的商品房,土地用途是“城鎮住宅用地”,那就只能住人,不能開廠、不能辦養殖場、更不能當倉庫。
你想改商用?行,先去規劃部門報批,消防、環保、鄰里同意書都得齊了才行。否則就是違建,輕則罰款,重則強拆。這就像你買了輛車,可不能隨便改造成房車還天天停馬路上做飯,道理一樣。房子不是法外之地,產權證不是“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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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深層的問題是,很多人對“私有財產”的理解有偏差。
覺得“我花錢買的,我想干啥就干啥”,可法律上的私權從來都是相對的。你住高層,電梯、樓道、外墻、管道,哪樣不是共有?《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條說,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反過來說,你也得承擔共同維護的義務。
你養雞,雞糞滋生蚊蟲,異味影響通風,甚至可能傳播疾病,這已經不是“個人自由”了,這是把私人成本轉嫁給全體業主。
我記得有個案例,某小區業主在陽臺養了十幾只雞,鄰居檢測出空氣中氨濃度超標三倍,最后法院判其立即清除并賠償精神損失。這不是小題大做,而是居住權的底線問題。
再說回養雞這件事,它表面上是個生活瑣事,實則暴露了城市治理的縫隙。
有些業主鉆空子,覺得“法不責眾”“沒人管得了”,于是陽臺種菜、樓頂搭棚、地下室群租,亂象頻出。
而物業是沒有執法權的,只能勸說,導致問題積重難返。這需要更清晰的規則指引,也需要業主自治意識的覺醒。
房子是容器,裝的不只是家具和人,還有規則與共識。當一個人把住宅變成雞舍,他動搖的不僅是鄰里關系,更是整個社區的生活契約。
我們買得起房,但能不能住得體面,還得看大家守不守規矩。你以為你在享受自由,其實你正在透支別人的容忍。這事兒,真不該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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