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為涉眾型經濟犯罪,其復雜性不僅在于行為定性,更在于對"犯罪金額"、"違法所得"與"損失金額"這三個關鍵概念的準確認定與區分。這三個概念如同三把不同的標尺,分別衡量著犯罪的規模、追繳的范圍和造成的實際危害,在刑事訴訟中扮演著截然不同但又相互關聯的角色。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犯罪金額、違法所得和損失金額是三個核心概念,準確理解這些概念的界定與區分,對于案件辯護和當事人權益保障至關重要。一、犯罪金額犯罪金額是指行為人向社會公眾實際吸收的資金總額,是衡量犯罪行為客觀規模的指標。其根本功能是作為定罪與量刑的法定依據,劃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首要標準。例如,個人非法吸收存款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即構成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達到500萬元以上則屬于"數額巨大",面臨更高的法定刑。計算原則:遵循"全額累計"原則,即以行為人向社會公眾實際吸收的資金總額計算,循環投資的金額也應累計計入。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不從犯罪金額中扣除,僅能作為酌定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實踐中,對于同一筆資金反復續約重復集資的情況,若資金未實際返還投資人賬戶而只是更換借條或合同,則仍按原本金計算,不重復累計。特殊情形處理:預先扣除的利息("砍頭息")不計入犯罪金額,因為這部分金額并未實際進入被告人控制的資金池;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親屬所投資的資金金額,以及記錄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未實際參與吸收且未從中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也不應計入該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額。二、違法所得根據司法解釋,"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包括全部資金及其孳息、收益。其功能是確定追繳和責令退賠的范圍,最終目標是最大限度地返還集資參與人。計算原則:采納"總額原則"(或稱"毛收入說"),將非法吸收的全部資金均定性為違法所得,不扣除犯罪活動中的任何運營成本(如員工工資、場地租金等)。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以及向業務員等支付的傭金、提成等費用,均被視為對違法所得的處置和轉移,屬于應當依法追繳的范圍。追繳范圍:在司法實踐中,違法所得的追繳不僅限于行為人實際獲得的利潤,而是涵蓋非法吸收的全部資金。對于業務員等幫助犯,其收取的傭金、提成等費用也屬于違法所得,應當依法追繳。三、損失金額損失金額指集資參與人實際投入的本金中尚未獲得返還的部分,即"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它在司法實踐中扮演著雙重角色:一是獨立的入罪標準(當涉案金額或涉案人數未達到追訴標準時,足夠高的損失金額同樣可以啟動刑事追訴);二是重要的量刑情節,是評估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最直觀指標。計算原則:遵循"凈額扣減"原則,計算公式為:損失金額 = Σ(集資參與人投入本金) - Σ(集資參與人已收回款項)。集資參與人已經獲得的利息、分紅等回報,可以用于折抵其尚未收回的本金。損失金額的大小直接影響量刑結果。一個巨大的損失金額,即使涉案金額剛過"數額巨大"的門檻,也可能導致法官在法定刑幅度內作出更重的判決。因此,在辯護策略中,通過證明已支付大量回報來減少認定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是爭取從寬處罰的有效途徑。通過上述對比可見,這三個概念雖然在數額上可能存在部分重疊,但各自的法律意義和司法功能截然不同。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犯罪金額主要影響定罪和量刑檔次的確定,違法所得決定了追繳退賠的范圍,而損失金額則直接反映了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對量刑輕重有重要影響。辯護律師必須準確把握三者的區別,才能在各個訴訟階段有針對性地提出有效的辯護意見。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作為涉眾型經濟犯罪,其復雜性不僅在于行為定性,更在于對"犯罪金額"、"違法所得"與"損失金額"這三個關鍵概念的準確認定與區分。這三個概念如同三把不同的標尺,分別衡量著犯罪的規模、追繳的范圍和造成的實際危害,在刑事訴訟中扮演著截然不同但又相互關聯的角色。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件中,犯罪金額、違法所得和損失金額是三個核心概念,準確理解這些概念的界定與區分,對于案件辯護和當事人權益保障至關重要。
一、犯罪金額
犯罪金額是指行為人向社會公眾實際吸收的資金總額,是衡量犯罪行為客觀規模的指標。其根本功能是作為定罪與量刑的法定依據,劃分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首要標準。例如,個人非法吸收存款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即構成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達到500萬元以上則屬于"數額巨大",面臨更高的法定刑。
計算原則:遵循"全額累計"原則,即以行為人向社會公眾實際吸收的資金總額計算,循環投資的金額也應累計計入。案發前后已歸還的數額,不從犯罪金額中扣除,僅能作為酌定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實踐中,對于同一筆資金反復續約重復集資的情況,若資金未實際返還投資人賬戶而只是更換借條或合同,則仍按原本金計算,不重復累計。
特殊情形處理:預先扣除的利息("砍頭息")不計入犯罪金額,因為這部分金額并未實際進入被告人控制的資金池;犯罪嫌疑人自身及其近親屬所投資的資金金額,以及記錄在犯罪嫌疑人名下但未實際參與吸收且未從中收取任何形式好處的資金,也不應計入該犯罪嫌疑人的吸收金額。
二、違法所得
根據司法解釋,"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于違法所得",包括全部資金及其孳息、收益。其功能是確定追繳和責令退賠的范圍,最終目標是最大限度地返還集資參與人。
計算原則:采納"總額原則"(或稱"毛收入說"),將非法吸收的全部資金均定性為違法所得,不扣除犯罪活動中的任何運營成本(如員工工資、場地租金等)。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以及向業務員等支付的傭金、提成等費用,均被視為對違法所得的處置和轉移,屬于應當依法追繳的范圍。
追繳范圍:在司法實踐中,違法所得的追繳不僅限于行為人實際獲得的利潤,而是涵蓋非法吸收的全部資金。對于業務員等幫助犯,其收取的傭金、提成等費用也屬于違法所得,應當依法追繳。
三、損失金額
損失金額指集資參與人實際投入的本金中尚未獲得返還的部分,即"給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它在司法實踐中扮演著雙重角色:一是獨立的入罪標準(當涉案金額或涉案人數未達到追訴標準時,足夠高的損失金額同樣可以啟動刑事追訴);二是重要的量刑情節,是評估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最直觀指標。
計算原則:遵循"凈額扣減"原則,計算公式為:損失金額 = Σ(集資參與人投入本金) - Σ(集資參與人已收回款項)。集資參與人已經獲得的利息、分紅等回報,可以用于折抵其尚未收回的本金。
損失金額的大小直接影響量刑結果。一個巨大的損失金額,即使涉案金額剛過"數額巨大"的門檻,也可能導致法官在法定刑幅度內作出更重的判決。因此,在辯護策略中,通過證明已支付大量回報來減少認定的"直接經濟損失數額",是爭取從寬處罰的有效途徑。
通過上述對比可見,這三個概念雖然在數額上可能存在部分重疊,但各自的法律意義和司法功能截然不同。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犯罪金額主要影響定罪和量刑檔次的確定,違法所得決定了追繳退賠的范圍,而損失金額則直接反映了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對量刑輕重有重要影響。辯護律師必須準確把握三者的區別,才能在各個訴訟階段有針對性地提出有效的辯護意見。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