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明、清對謀殺親夫的懲罰。
先來看三朝相關律條:
①大元律:
諸奸夫奸婦同謀殺其夫者,皆處死,仍于奸夫家屬徵燒埋銀。 諸因奸殺其本夫,奸婦不知情,以減死論。 妻與人奸,同謀藥死其夫,偶獲生免者,罪與已死同,依例結案。
——解讀:
若奸夫與奸婦合謀殺害本夫,兩人均判處死刑。另向奸夫家屬征收?燒埋銀?(喪葬賠償金),通常為50兩。
若奸夫單獨謀殺本夫,奸婦未參與謀劃且不知情,奸婦可免死刑,但需承擔其他刑罰,通常為杖刑、徒刑或流放。
若妻子與奸夫合謀毒害丈夫,沒死,奸婦奸夫之罪與謀殺已死相同,均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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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大明律:
其妻妾因奸同謀殺死本夫者,凌遲處死;奸夫處斬。 若奸夫自殺其夫者,奸婦雖不知情,絞。 亦有奸婦自以別故殺夫。奸夫實不知情者。奸婦從正律凌遲處死。奸夫但擬奸罪。
——若奸夫與奸婦合謀殺害本夫,奸婦凌遲處死,奸夫處斬。
若奸夫單獨謀殺本夫,即使奸婦對此毫不知情,仍需被判處絞刑?。
若奸婦以別的原因殺死丈夫,而奸夫確實不知情,奸婦將被判處凌遲處死,奸夫則只被判通奸罪。
③大清律:
其妻妾因奸同謀殺死親夫者,凌遲處死,奸夫處斬監候。 若奸夫自殺其夫者,奸婦雖不知情,絞監候。 奸婦自殺其夫,奸夫果不知情,止科奸罪。
——清同明律。區別是斬監候、絞監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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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比較一下元明清三代謀殺親夫的判決:
①奸婦與奸夫同謀
元代:奸夫奸婦皆處死+奸夫征燒埋銀。
明:奸夫斬,奸婦凌遲。
清:奸夫斬監候,奸婦凌遲。
②奸夫謀殺、奸婦不知情
元代:奸夫處死,奸婦減死(改杖或徒或流)。
明:奸夫斬,奸婦絞。
清:奸夫斬監候,奸婦絞監候。
③奸婦謀殺親夫、奸夫不知情
元代:奸婦處死,奸夫按通奸罪論處。
明、清:奸婦凌遲,奸夫按通奸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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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有民事賠償,殺人者家屬要給死者付燒埋銀。明清則無。
奸婦是不知情者,元代是減等懲罰。明清則視奸婦為案件誘因,因此仍判奸婦絞刑(絞監候)。
奸夫是不知情者,元、明、清三代都以通奸罪論處。
很顯然,元代對奸夫奸婦的懲罰相對平等。明、清則明顯加重對奸婦的懲罰,因此,即便不知情也難辭其咎。
但如果性別轉換,是奸夫不知情時,則不用受同等牽連。
可見明、清兩代夫綱至上、律法對女性愈發嚴苛。
因為默認女性對丈夫負有絕對的忠誠義務,所以不知情也要受連帶牽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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