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趙作海在監獄度過11年,真兇卻意外現身;當張氏叔侄背負強奸罪名10載,DNA證據終洗冤屈——這些震撼人心的冤假錯案,恰恰印證了疑罪從無制度的生死分量。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主攻方向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作為辯護律師,我們每天都在與"證據不足"博弈,而這部"人權保障法"正是我們手中最鋒利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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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制度初衷:寧可錯放,絕不冤枉
1996年刑訴法首次寫入疑罪從無(現第200條第3項),2012年修法更明確"證據確實、充分"的三重標準(第55條):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最高檢數據顯示,十八大以來法院依法糾正39件重大冤假錯案,其中"證據不足"型占比逐年上升,這標志著制度正從"紙面上的法"走向"實踐中的法"。其核心價值很簡單:錯放只是可能放縱罪犯,錯判卻會毀滅一個家庭。
其次律師突破點:精準打擊證據鏈七寸
狙擊非法證據"毒樹之果"。若訊問時存在刑訊逼供、超期羈押(拘留最長37天),或物證提取未全程錄像,依據第56條可申請排除。某詐騙案中,我們通過調取訊問同步錄音,發現偵查人員連續23小時逼供,最終排除關鍵口供使案件無罪宣判。咬住"合理懷疑"不松口。在一起故意傷害案中,控方僅憑被害人指認定罪,但我們指出兇器未找到、監控存在30分鐘盲區,這就屬于"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法院最終適用第200條第3項判決無罪。警惕"補充偵查"陷阱。檢察院兩次退查后仍證據不足(第175條),必須作出不起訴決定。曾有盜竊案退查兩次后,控方試圖"疑罪從輕"建議緩刑,我們堅決反對,最終檢察院依法不起訴。
最后,辯護不是"替壞人說話",而是守護法治底線——當證據鏈存在哪怕0.1%的斷裂,我們就要讓100%的定罪無從談起。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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