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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戀愛千萬別上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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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來時,山盟海誓,金錢往來是甜蜜的證明;愛情走時,斤斤計較,昔日的饋贈成了法庭上的證據。當情感與金錢糾纏不清,法律又會如何裁決?
2024年2月,春寒料峭,譚某與張某在一次朋友聚會上相識。愛情來得很快,兩人迅速墜入愛河,并開始了同居生活。起初,日子是蜜里調油。譚某總對張某說:“我的錢就是你的錢,你管著家,我養著你。”
于是,他每月將自己的工資、甚至在外面打牌“手氣好”時贏來的錢,都一筆筆轉給了張某。在他心里,這是一種信任,更是一種愛的承諾。
然而,同居生活的瑣碎漸漸磨滅了激情。2025年4月,張某冷靜地向譚某提出了分手,要求結束這段關系,并收拾行李準備離開。
譚某徹底慌了。他無法接受感情的突然崩塌,試圖用最直接的方式挽回。

譚某
“我好好賺錢給你行不行?你別走!求求你了!
“我們之間的問題,不是錢能解決的,以后不要再給我轉錢了。”

張某

譚某
我再給你轉!這個月工資快發了,我都給你!你別離開我!
然而,冰冷的轉賬提示音并沒能溫暖一顆去意已決的心。
張某依舊走了,并退還了譚某在分手后試圖“挽留”她的幾筆轉賬。感情一旦破裂,計算便開始了。譚某翻看著長達一年的各平臺轉賬記錄,一筆一筆,加起來竟有14萬余元。
昔日的愛意化作了不甘的怒火,譚某一紙訴狀,以同居關系糾紛將前女友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全部轉賬共計140685元。對于同居期間收到的轉賬,張某認為轉賬的金額中有部分用于雙方的共同生活支出,有部分是譚某自愿贈與的,沒有返還的道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認為,張某與譚某戀愛同居期間,譚某向張某的轉賬中有一部分用于雙方的房租、水電、日常采買,系為維持日常生活產生的必要開支,屬于共同消費,另一部分系譚某對張某的贈予,現譚某在分手后起訴要求返還,于法無據,法院不應支持。后張某考慮到譚某在過去一年里真切的情感投入和經濟付出,自愿同意返還部分款項,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張某一次性返還譚某1萬元。
法官寄語:戀愛期間同居生活固然增進感情,但雙方在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關系需明確約定,避免因財產性質不明引發爭議。尤其是在涉及大額財產往來或債務代償時,應保留書面協議或明確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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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巴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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