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全國審判業務專家是推進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中堅力量,在人民法院各項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代表著“高層次審判人才”與“審判領域最高榮譽”,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開始組織評選。2009年以來,先后六屆共評選產生346名。在第六屆全國審判業務專家評選中,“豫法陽光”將對三名法官的辦案心得予以刊載,激勵全省法官以全國審判業務專家為標桿,砥礪奮進,勇攀專業高峰。
![]()
王少禹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執行裁決庭庭長、二級高級法官,民商法學博士
民事糾紛裁判的三個階段
民事糾紛種類繁多、規范龐雜。從認識論和審判實踐看,民事糾紛的裁判大致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直覺判斷、理性判斷、綜合判斷。三個階段既層遞推進又交叉融合,貫穿民事糾紛裁判全過程。
一、民事糾紛裁判的開始:直覺判斷
按照一般的理解,法官是嚴格依照法律條文來裁判案件的,不能先有一個判斷,然后再去找依據,否則的話,會被詬病為“先定后審”。其實,法官通過閱卷和庭審,往往會對案件處理形成一個直覺,這種直覺是建立在道德和經驗而非法條的基礎上,是基于感性而非理性的判斷。對于一名法官來說,他的年齡、閱歷、經驗和道德感是形成直覺判斷的基礎。一個經驗豐富的法官會通過直覺判斷理清思路,為最終裁判確定目標和方向。因此,民事糾紛裁判過程中,法官的審判經驗、社會經驗十分重要。
如果我們追根溯源,會發現這種直覺判斷在古代司法裁判中運用較為普遍,比如:“片言折獄”、“五聲聽訟”等。相信并推崇直覺,不太重視邏輯推理和案件證據的收集,是古代司法裁判的一種普遍現象。而現代法治社會中,民事糾紛的裁判不可能停留在直覺判斷上,因為直覺判斷是以人的“衡平正義感”為基礎,說到底還是一種“人治”,還沒有上升到通過司法程序和法律規則來解決糾紛的“法治”層次上。
二、民事糾紛裁判的核心:理性判斷
法官對案件有了一個直覺判斷之后,還必須運用法律規范進行理性判斷,這種理性判斷表現為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通過司法手段解決糾紛的本質要求,在辦案過程中,法官必須抑制個人情感,作為一個中立者嚴格依照程序、客觀冷靜地傾聽各方當事人的訴請和答辯,在此基礎上進行理性判斷。一般認為,大陸法系法官的思維方式是演繹推理,所遵循的規則是“邏輯三段論”,具體方法是“在事實和法條之間來回逡巡”。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思維不同于道德思維、政治思維等。
但是,解決民事糾紛過程中,僅僅運用法律推理仍然是不夠的。成文法固有的缺陷,使得法律推理的結果可能有失公正。比如,法條的文字表述可能存在歧義;普遍的規則適用于個案時可能導致非正義;法律規范可能滯后于社會發展等。因此,僅僅依靠法律推理還不能作出最終判斷。
三、民事糾紛裁判的完成:綜合判斷
如上所述,法律推理的局限性決定了法律推理與糾紛的解決之間并不能畫等號,法官對民事糾紛的裁判是為了解決矛盾,化解糾紛,而不是通過邏輯推理,得出一個“非黑即白”的結果。法律推理的結果一般是唯一的,而糾紛解決的方法多種多樣。一個依據法律推理做出的判決有時候只是表面上解決了沖突,卻很難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心理對抗。也就是說,法律推理是糾紛解決的核心,但僅僅依靠邏輯理性還不能解決問題,還需要從實踐理性和價值理性出發來尋找答案。
因此,理性判斷還必須上升到綜合判斷。民事糾紛裁判最終的完成是法官基于感性判斷和理性判斷,兼顧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而做出的一個綜合判斷。民事審判首先要“從政治上看”,注重辦案的政治效果。其次要“從法治上辦”,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把法律規范運用于具體案件中。最后要“落實到社會效果上”,比如社會秩序的和諧、人際關系的恢復、促進經濟發展等。只有建立在“三個效果”有機統一基礎上的裁判,才是一個讓黨放心、讓人民群眾滿意的司法產品。
供 稿:省法院執行裁決庭王少禹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