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5年1月19日,資陽市雁江區四川某新型環保材料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一般機械傷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20萬元。事故的直接原因為:工人陳某對粉料車間進行開工前安全巡查時,車間路面凹凸不平且濕滑泥濘,陳某不慎跌入未啟動的滾筒篩內部,身體被滾筒篩內部鋼結構損傷致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對四川某新型環保材料有限公司處5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公司廠長楊某春處18000元(壹萬捌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5年3月25日,資陽市雁江區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發生一起一般高處墜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120萬元。事故的直接原因為:該公司某在建項目3,無其他防墜措施和警示標志。工人劉某在清理消防池頂板上的雜物過程中,不慎墜入消防池底部的內嵌水坑中,導致劉某遭受重型閉合性顱腦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應急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對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處54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公司項目經理張某垿處84960.05元(捌萬肆仟玖佰陸拾元零伍分)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公司項目安全管理員黃某處24946.06元(貳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零陸分)罰款的行政處罰。
來源:資陽市應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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