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建設“多元解紛案例庫”正式上線并向社會公眾開放。現開設專欄對河南法院被收錄案件予以推介,更好為各類社會主體開展糾紛化解工作提供參考,為人民群眾選擇調解等解紛方式提供指引。
某通信公司與徐某商標權侵權糾紛調解案
——法官指導特邀調解員化解商標侵權賠償糾紛
基本案情
某通信公司是知名企業,是某商標的專用權人,該商標在通訊類電子產品行業中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顯著性。徐某未經許可,大量銷售假冒該商標的手機產品,嚴重侵害了某通信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已被法院判處刑罰。某通信公司以生效的刑事判決書為據,向法院提起對徐某的侵權賠償之訴。
處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訴材料后,征得當事人同意,將案件委托調解知識產權案件經驗豐富的駐院特邀調解員進行調解,并指派知識產權團隊專業法官指導調解。調解員通過前期電話溝通,發現徐某對法院受理此案抵觸情緒很大,堅持認為自己因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法院判處刑罰,已經為侵權行為承擔了刑事責任,付出了應有的代價,其不應該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拒絕賠償。調解員在反復多次做工作無效后,將情況反饋給指導法官,由指導法官聯手調解員再次開展調解。
指導法官在與徐某取得聯系后,首先表明法官身份,取得徐某信任,然后發揮其具有專業法律知識的優勢,對徐某進行法律釋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所有人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停止侵權行為等。對于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且銷售數額巨大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7條規定,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不僅損害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嚴重者甚至擾亂了社會秩序,侵害了國家與社會公眾的利益。這種情況下,侵權行為人不僅要對自己危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同時也要對權利人造成的經濟損失等承擔民事責任;在承擔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后并不影響其繼續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聽了指導法官的釋法明理,徐某認識到了自己對法律的錯誤理解。調解員看到徐某態度有所緩和后,及時就人民法院案例庫中的類似指導案例向徐某進行講解,讓其通過對案例的學習,盡可能選擇通過調解方式解決。在指導法官和調解員共同以法為引、以情為線的釋法明理后,徐某終于認識到自己的侵權行為給某通信公司帶來的嚴重后果,向指導法官和調解員表示愿意盡最大努力彌補通信公司的經濟損失。在指導法官和調解員的共同調解下,雙方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
處理結果
某通信公司與徐某達成和解,徐某為侵害通信公司商標權的行為在承擔了刑事責任后,主動承擔了民事賠償責任,向通信公司賠償經濟損失35000 元,并當場給付,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解紛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87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7條
解紛要旨
本案系商標專用權人在侵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后,向侵權人主張民事侵權賠償引發的糾紛。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針對目前多發的侵害商標專用權的刑民交叉糾紛,法官指導專業的特邀調解員進行先行調解,既發揮調解員善做群眾工作的優勢,通過積極溝通,建立信任基礎;又發揮法官專業優勢,及時做好釋法明理工作,讓侵權人真正認識到自己行為的不當,并對為何被追究刑事責任后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了更深的理解和認可,從而積極選擇調解方式化解糾紛,并及時履行。另外,調解員適時反復溝通,有助于當事人衡量訴訟成本與接受調解之間的利弊,迅速做出和解決定,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實現案結事了。該案調解成功后,法院對于其他同類案件均參照該方式進行化解,實現“調解一案、化解一片”的效果。
推薦部門:遂平縣人民法院
化解單位(調解組織):遂平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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