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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7月,云南元江縣要求學生家長暑期每日必須在手機上完成兩次“暑期安全提醒”打卡,元江縣29歲男子高光華認為這種做法毫無意義,并且加重了家長和老師的負擔,質疑頻繁打卡屬于形式主義的問題,于是向多個部門進行舉報。
高光華反映的情況經媒體報道后,光明網對此發布評論文章稱,守護學生暑假安全,不是靠家長每日“打卡”兩次就能實現。實際上,打卡滿足的是上級部門對于數據、報表等工作的要求,難以產生實際效用;中國教育報也評論表示,形式主義打卡徒增家庭教育的“負擔”,暑期打卡困局亟待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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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下午,得知縣教體局局長李文剛被免職的信息后,高光華在微信朋友圈發布一條評論稱:“因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輿情李局長被免職了,我不是故意的,但希望分管教體和文旅的楊副縣長也免職。”
這條信息獲得10多位好友點贊評論。
晚上10點58分,他接到轄區元江縣公安局澧江派出所電話,認為他發布不實言論,要求其去做筆錄。
9月1日23時,高光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次日早晨7點,高光華越想越覺得那條朋友圈或許真的給別人造成了困擾,于是主動將其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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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江縣公安局9月3日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2025年9月1日15時許,違法行為人高光華從他處得知元江縣教育體育局局長李文剛被免職的信息,在未經查證李文剛被免職的真實原因情況下,其捏造事實稱李文剛局長是因打卡的事(假期學校要求學生家長就學生安全、安全教育等問題進行每日報備打卡的事情)造成重大輿情被免職,并將捏造的事實發布到信息網絡平臺(微信)上,多人在信息網絡平臺上對該條捏造事實的信息進行點贊、評論,致使他人的人格權和名譽權遭到損害。9月1日23時,高光華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
高光華被行政拘留4日并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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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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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顯然于本案不適用。
誹謗他人的行為。該行為的主要特征是:(1)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目的是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2)行為人實施了誹謗他人的行為。這里的“誹謗”,是指故意捏造事實,并且進行散布,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3)行為人必須捏造事實,如果不是捏造事實,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則不是誹謗的行為。所謂“捏造事實”,就是無中生有,憑空制造虛假的事實。(4)行為人必須將捏造的事實進行散布,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和名譽。如果只是私下里談論不實事實,不屬于誹謗行為。誹謗他人的形式可以是多種多樣的,如使用言語文字,通過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網絡等方法散布等。(5)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是誰或者可以推斷出或者明顯地影射特定的人,就可以構成誹謗行為,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行為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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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王學堂編著《新治安管理處罰法條文對照與重點解讀》,第20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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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光華的案件:
1、教育局局長被免職屬實;
2、該局長因為打卡的事造成重大輿情亦屬實;
3、唯一目前沒有證據的是免職和輿情之間的因果關系,這兩者聯系是或然的,但在官方不公布原因的情況下,民眾自然可以有自己的判斷。
4、且民警還告知,他們會調查以及向元江縣委組織部了解李文剛被免職的原因。在沒有證據證實高光華判斷失誤的前提下,行政拘留更加不妥。
綜上,對高光華行政拘留其實是一種因言獲罪的打擊報復。
2025年9月9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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