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稀之年、罹患絕癥、精神異常。
在這種境遇之下,一般人的反應是彌補人生遺憾,與家人一起靜待終期。而有人卻在這種情況下激發人性幽暗,將惡意對準無辜之人。
據媒體報道,8月26日晚,湖南懷化溆浦縣,一名身患絕癥的老年男性,闖入一家商鋪對獨自守店的女子進行猥褻騷擾。
而在這之前,這位老人專挑女性獨自一人守店時機,多次闖入當地不同商鋪,猥褻騷擾女性。但因其年事已高,又罹患絕癥,當地警方只對其口頭警告教育,并未拘留處罰。
一位被猥褻女性親屬稱,其嫂子遭猥褻報警后,警方未作實質處罰,老人甚至揚言要來店里報復。輿論發酵后,警方對老人做了精神鑒定,確認他有精神障礙,目前已送入精神病院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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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專挑女性獨自一人守店時機闖入商鋪(視頻截圖)
據報道,該老人約70歲,患尿毒癥和癌癥,目前由其繼女贍養。
此前,發生過不少高齡老人違法犯罪后,未被行政拘留或監外執行刑罰等事,也出現不少惡性傷人事件后,施害者因精神障礙減輕或免于刑罰的情況。
而此次事件的主人公,一下集齊了高齡、精神障礙和絕癥三種情形,讓公眾覺得他疊滿了逃脫法律制裁的buff,甚至懷疑他是借此buff為所欲為。
這違背了普通人的樸素認知。
可以看出,此類事件中,公眾情緒的核心,不是“同情誰”或“針對誰”,而是追問法律在顧及“人道主義”價值時,如何保障更多人的秩序與安全?
合法但不公?
此次事件引起關注的焦點在于老人多次猥褻女性的行為,與其未被實質處罰結果之間的強烈反差。
依據常人樸素的道德和正義觀念,無論何人違法犯罪,都應受到處罰,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這也能震懾潛在違法犯罪之人。
否則,錯誤的“示范”,可能引發他人效仿。
但在現實中,法律規定有時與這種常識存在錯位。如本案老人未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確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猥褻他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但該法同時規定,年滿七十周歲以上的老人,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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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有男子猥褻求職者,因年滿七十周歲,不執行行政拘留
因此,盡管涉事老人猥褻女性,但確實無法執行行政拘留,只能口頭警告和教育。
有人會問:老人多次猥褻女性,為何不按刑法追責?刑法確實設有強制猥褻、侮辱罪,但出于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判斷猥褻行為時,只有在強制程度和猥褻程度都比較強時,才能構成刑法上的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侮辱罪強調行為人是否通過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猥褻,以及考慮行為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行為持續性和社會危害等。
在該案中,因為涉事老人年事較高,在強制程度、猥褻程度和人身危險性等認定方面可能會存在難度。
而且,該老人經鑒定還有精神障礙。
近幾年,由于精神病人惡性犯罪事件屢屢引起關注,大多數人已經知曉,精神病人犯罪可以不負或部分免于刑事責任。
刑法第18條規定:在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行為時造成危害,并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精神病人,不負刑責;必要時可由政府實施強制醫療。
但間歇性精神病在“精神正常時犯罪”仍要追責,“部分喪失能力”的,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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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條對特殊人員刑事責任能力的規定
故此,精神障礙成了對該老人另一無法實質處罰的理由。
緊接著,當地警方在經過專業鑒定后,將老人送醫治療也符合我國精神衛生法的規定。不過,按照受害者親屬的說法,該老人此前已多次猥褻女性,那么當地警方在此前就該對老人進行精神鑒定并送醫,而非等輿情發酵后再處理。
另外,需要強調的是,老人的絕癥在法律上并不構成免責理由。無論治安管理處罰法還是刑法,均無“因罹患絕癥可以免除或減輕處罰”的規定,頂多是在執行環節出于人道主義關懷予以暫緩或暫停執行。
但這種人道主義關懷如果處理不妥當,就會在公眾眼中形成放縱違法者的不良印象。
公眾的落差如何產生
中國自古有“矜老恤幼”的刑事法律傳統,會對犯罪的老、幼、婦孺和殘疾者施以較輕的刑罰處罰。
到現在,對未成年人、孕哺期婦女、精神病人、重病與高齡者提供差別化處理,是世界各國法律的通行做法,也是社會文明的體現。
而現實中,這種制度設計的“人道豁免”和公眾的觀感存在一定的落差。其中原因在于,對那些被人道關懷者的替代性處罰措施不夠硬和執行不夠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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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劇照
在公眾眼里,不拘留等同于不處罰,寬宥成了縱容。
如治安管理處罰法雖規定七十周歲老人不得行政拘留,然而,在對方明確且多次違法的情況下,可以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啟用罰款、告誡、責令具結悔過、納入不良記錄、通報家屬與社區等配套手段。
或者是,在發生一起猥褻事件后,就及時對老人進行精神鑒定,并送醫治療,便可以避免后續再有人遭到猥褻。
但由于這些替代性措施的缺乏或不及時,讓“未拘留”這一合法處置在社會效果上被公眾感知為“沒處理”,從而,法律的人道關懷被理解成對違法者的縱容。
此外,雖然法律對重疾或絕癥患者并無豁免或減輕處罰規定,但實際操作中,尤其是在治安處罰中,為了避免這類人被拘留后在拘留場所發生意外,執法人員也傾向于不拘留。公眾自然感到不公與失望。
精神障礙違法者免責更容易引發情緒反彈。近幾年的治安或刑事案件中,不時出現精神病人違法犯罪的情況,而警方在通報中一般會指明違法者或嫌疑人曾有精神疾病史。
這也觸發了特殊的情緒。公眾一看到這類信息,會默認該違法者或犯罪嫌疑人極有可能不會被處罰,如后續強制送醫,還會懷疑是“技術性免責”。
這其中,既有大家把精神病人違法犯罪等同于不受處罰的固有認知,也有精神疾病鑒定程序、結果的公開度不足的因素。
因此,這一系列的落差若不處理好,難免會出現一些負面影響。
如在前述老人猥褻婦女事件中,不及時處罰或介入,會讓當地的女性,尤其獨自守店的女性陷入一種安全恐慌中,并會讓受害者長期處于一種“回避—恐懼—自責”的心理循環。
此外,當此類事件中,對違法人員的處置形成一種“違法-教育-再犯-再教育”的路徑并產生路徑依賴,那么,公眾會把法律當成是街市上的勸架機器,而非權威的治理者和裁判者。
更為重要的是,這類事件處理不妥,在輿論發酵下,容易傷及真正需要保護的高齡與重病者,引發對他們的偏見和歧視。
而這又是另一種不公。
人道主義與公共安全,并不矛盾
不過,法律已對此問題做出一些改變。從2026年開始,故意借自己年老、年幼而實施治安違法行為的人,難以再絕對避免拘留——2025年6月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已經對不執行拘留的規定打了補丁:
對“14—16周歲”“16—18周歲初次違法”以及“70周歲以上”等本應不執行行政拘留的對象,若情節嚴重、影響惡劣,或一年內二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突破“不執行”的限制,依法執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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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之子》劇照
因此在規定上,如果這次的涉事老人是在2026年1月1日后“犯事”,那么執法者就可以依據他短時間內多次實施猥褻的特征,執行行政拘留,打破年齡“保護”。
這是法律對近幾年違法犯罪形勢變化的回應。尤其是針對“一老一小”,從以前的“一刀切”寬宥變成現在更加精細的分情況處置。這更符合現實,也更契合公眾對法律的期待。
除此之外,對70歲以上無法拘留的違法人,也應同步作出相應的罰款、具結悔過、公開告誡,并及時通報監護人、子女與社區。
同時,在無法執行治安處罰時,相關人員也可以指導受害者依據民法典第997條、1010條規定,主張人格權禁令與精神損害撫慰金,訴諸民事訴訟途徑,獲得一定精神賠償。
關于精神障礙違法者,應該及時依法啟動強制醫療程序,但也要在各環節做到依法依規審查、評估,避免“以送醫代處罰”或濫用強制送醫。而且,對于送醫評估和鑒定,在不泄露隱私前提下,可以對一些重要程序節點進行書面告知與適度公開,回應社會關切。
精神障礙違法者出院后,也應該有相應的隨訪和觀察機制,并讓家屬做好看管工作,家屬實在無力看管的,應及時求助社會機構,防止出現惡性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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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與惡的距離》劇照
總而言之,法律對老年人、重病者、精神障礙者的特殊處置,是文明與善意的體現,但善意不能變異為縱容。
真正的“人道主義”,不是把他們推到法律之外,而是提供更合適的法律工具與社會支持:該處罰的處罰,該治療的治療,該幫扶的幫扶。
對受害者,法律也應當給予“看得見的安全”,而非陷入無能為力的不安。如此,社會的“同情”與“敬畏”才能回到正確的位置。
作者 |冷西
編輯 |向現
值班主編 | 吳擎
排版 | 阿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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