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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首代網紅“木子美”突然在社交媒體接連曝料,指名道姓地指出圈內多位大佬的性愛丑聞。
木子美寫作風格以直白描寫兩性關系著稱,自稱“將作品視為文學創作”,代表作品有《遺情書》《男女內參》等。
2025年8月26日,微博用戶@做個烏鴉也好的用戶,曝出猛料說:回想了一下和孫x的光榮歲月,至少做了六七次吧。
后來玩大了,一次在老薛家里,老薛一邊彈古箏,他和我一邊在沙發上做,那意境真是紅樓三人組,老薛彈完一曲過來疊羅漢,我們就成了三明治那時沒心沒肺的我,多讓老藝術家們喜歡啊,怎么玩都行,怎么疊都行。
她在文中還爆料說,孫x也愛上多人藝術,有一次就帶著他一個社會哥,不藝術不文化的粗人,一起體驗三人組,在黑不隆東的小酒店,我們像難民一樣,你先來,你也嘗一下,兄弟有點懵,但也許機會難得,就表現了一下。
最后一次在王磊家聚會,好多人,我有個炮友小傅也在里面,王磊那時還不知道我是誰,然后孫冕人來瘋,就和我一起搞行為藝術,王磊家衛生間的墻都拆了,我們在那邊doggy時,客廳里的人都可觀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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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大膽的描寫,真的是歷年來少見。
有人在網上質問:木子美不怕吃官司嗎?
多人運動屬于聚眾YL,是刑事犯罪,但一般刑期是五年以下,這些事情已經發生二十來年了,只要當時沒有立案,那就早已超過追訴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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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有個問題,木子美是聚眾淫亂嗎?
一、立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這是刑法關于聚眾淫亂的規定,適用的是簡單罪狀(即在罪狀中對具體犯罪構成的主要特征進行簡單描述而沒有超出罪名的概括),因此有必要對立法背景和理由進行考察和探究。
1.中國人大網
2002-04-19《法律問答與釋義》欄目下有《對聚眾淫亂和引誘未成年人聚眾淫亂的行為如何處罰?》指出:
聚眾淫亂是一種嚴重傷害社會風化,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這種犯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行為。這里所說的“聚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糾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淫亂活動。在男女性別上,既可以是男性多人,也可以是女性多人,還可以是男女混雜多人。所謂“淫亂活動”,主要是指性交行為,即群奸群宿。對偶爾參加者,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治安處罰,不宜定罪處刑。
全國人大是我國的立法機關,其官網的解釋自然是官方有權解釋,顯然,按照官方的權威觀點:“多人聚集在一起”+“群奸群宿”=“聚眾淫亂”。
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主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立法背景和條文解讀》指出:
聚眾淫亂行為,是一種違反善良性道德觀念,蔑視社會公德、傷風敗俗的行為,其特點是糾集男女多人在一起進行性交、群宿群奸、跳裸體舞等淫亂活動。(P813)
這里的“聚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糾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淫亂活動。所謂“淫亂活動”,主要是指違反道德規范的性交行為,即群宿群奸、但不限于男女性交行為,也包括手淫、口淫、雞奸等刺激、興奮、滿足性欲的淫亂下流行為。(P814)
3.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王愛立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條文說明、立法理由及相關規定》指出:
這里所說的“聚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糾集下,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淫亂活動。(P1195)
與上述理解完全一致。但該書特別指出,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聚眾淫亂往往是多人在一起進行亂交、濫交的行為,如果行為人只是單個地非聚眾地與多人發生性行為的,則不構成本罪。(P1196)
二、司法實務
在法院刑事審判系統幾乎人手一冊的《刑法罪名精釋》指出,聚眾淫亂罪的構成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風化。男女多人自愿在一起性交或者進行性變態的行為,嚴重敗壞了社會氣,是一種蔑視社會道德、傷風敗俗的犯罪行為。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行為。“聚眾”,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組織、指揮、策劃下,糾集多人聚集在一起進行淫亂活動。
該書同時指出:
(二)認定聚眾淫亂罪應當注意的問題:注意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構成本罪的只能是聚眾淫亂活動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對于偶爾參加的,或者雖有淫亂活動但未聚眾進行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或者給予必要的治安處罰,不構成犯罪。(P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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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然,木子美所涉行為,就很危險,因為確實有構成犯罪的可能。
而如果“行為人只是單個地非聚眾地與多人發生性行為”,就不屬于聚眾淫亂。
2025年9月1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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