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信用卡透支后無力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很多人擔心:還不上錢會不會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會不會坐牢?
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信用卡詐騙案作出無罪判決,清晰地劃清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界限。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作為專攻行政訴訟和刑事案件的辦案律師,我認為這個案例非常具有典型意義,今天就來為大家解讀一下。
2017年4月,金某向某銀行申請了一張特殊的“通寶白領信用卡”,額度為10萬元。這張卡有個特點:不能直接刷卡消費或取現。持卡人需要資金時,必須電話向銀行申請“白領金”,銀行將款項轉入其同名儲蓄卡后,才能使用。持卡人分期按月償還本金和手續費,沒有免息期。
截至2020年2月,金某因疫情和母親住院等原因,開始無法按時還款。該銀行自2020年3月起,每月向金某發送一次短信提示欠款金額,到2020年10月27日某銀行長春分中心向公安機關報案時,金某總欠款134139.95元,其中本金99551.90元,利息0元,費用34588.05元。同年11月,金某家屬已代其歸還10萬元。
但一審法院仍認定金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宣判后,金某不服,提出上訴。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沒想到一審法院再次作出了相同判決,金某繼續上訴,最終長春市中院經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案證據無法認定金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某銀行催收行為系有效催收,認定金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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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認定金某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主要是根據《刑法》第196條第二條規定“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那么,金某的行為是否屬于惡意透支呢?
首先,要分析金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必須具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對于是否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應當綜合持卡人信用記錄、還款能力和意愿、申領和透支信用卡的狀況、透支資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現、未按規定還款的原因等情節作出判斷。在本案中,金某有穩定工作和合法收入來源;辦卡材料真實,無欺騙行為;透支款項用于生活支出,用途正當;有持續還款記錄;未逃避催收,保持聯系方式暢通,并且是因疫情、母親住院而未能還款。因此,法院認為,在案證據無法認定金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其次,案涉信用卡存在一些奇怪之處,比如不能直接消費或取現,每次用款需單獨申請,資金轉入儲蓄卡,無免息期,還要分期償還本息,倒是像貸款。最終,法院經審查認為金某所使用的通寶白領信用卡并不具備透支型信用卡“透支消費”的本質特征,該卡系金某以信用為擔保向某銀行貸款的載體。因此,金某與某銀行之間系金融借款糾紛,不適用“惡意透支”的規定,并不構成犯罪。
從這個案子中我們可以看出,法律并非不近人情,當持卡人因正當理由暫時無法還款,且沒有非法占有目的時,其行為當然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當然,金某的經歷也提醒我們,在面對可能不公正的判決時,每一個人都應當勇敢地運用法律武器,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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