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宗教事務局關于寺廟、道觀房屋產權歸屬問題的復函
1980年11月11日(現行有效) [81]法民字第2號 [81]宗發字第16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宗教事務局:
1980年11月11日(80)滬高法民字第441號、滬宗請字(80)第41號請示報告收悉。關于寺廟、道觀等房屋產權歸屬問題,經研究,原則上同意請示報告所提的處理意見。鑒于這類房屋產權糾紛的情況比較復雜,在處理時,一定要認真執行宗教政策,妥善地處理好公私關系;必要時,應征求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意見,共同作好工作。
此復
關于寺廟、道觀等房屋產權歸屬問題的請示報告
(1980年11月11日 )
最高人民法院、國務院宗教事務局:
最近期間,本市郊縣陸續發生有關寺廟、道觀房屋產權歸屬糾紛,要求人民法院處理。據了解,這些寺庫、道觀一般都早已停止宗教活動。房屋在城鎮的,一般由轉業僧、尼、道士及其家屬居住;在農村的,都已由該寺廟、道觀的轉業僧、尼、道士于土改時集體或個人登記取得房屋所有權憑證。目前有些轉業僧、尼、道士因死亡、出嫁或下落不明,部分繼續居住的僧、尼、道士要求房屋所有權全部歸其所有;有些則是轉業僧、尼、道士的子女要求繼承房屋產權;有些則因生產建設需要對居住的轉業僧、尼、道士或其家屬動遷而發生糾紛。
正確處理這類糾紛,關系到黨的宗教政策的貫徹落實,關系到維護土改成果及保障這些人正當權益的問題。經與市宗教事務局確定,特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本市寺廟、道觀不論當前是否進行宗教活動,其房屋大都是由群眾捐獻而建造。因此除個別確系私人出資修建或購置的小廟,仍可歸私人所有外,其它房屋的性質均應屬公共財產,其產權歸宗教團體市佛教協會與市道教協會所有。僧、尼、道士一般有使用權,但均無權出賣、抵押或相互贈送。任何使用、占用單位或其他機關團體都不能任意改變其所有權,并應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中發(1980)22號及國發(1980)188號文件精神落實政策,產權歸還各宗教團體。
二、在農村中的寺廟、道觀,土改中雖由僧、尼、道士個人或集體進行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對待:即土改前(或土改時)有些寺廟、道觀已停止宗教活動,其僧、尼、道士也已轉 業還俗,就不再屬于寺廟道觀的范圍。但根據土地改革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定,房屋由這些僧、尼、道士登記的,其房屋產權可分別歸原登記者個人所有,其法定繼承人準予繼承。
土改時,寺廟、道觀仍進行宗教活動,僧、尼、道士也仍從事宗教職業的,土改中雖由僧、尼、道土出面登記并領得所有權證,但應視作僧、尼、道士以管理者身份代為登記,仍屬公產,不能作為他們的私有財產。
三、解放后已停止宗教活動的市區及城鎮寺廟、道觀和土改后才停止宗教活動的農村寺廟道觀,僧尼已轉業的,其原住的寺廟、道觀房屋可繼續使用,如轉業僧、尼、道士已死亡,其共同生活的家屬仍可給予照顧,繼續居住,但不得主張產權。
四、因生產建設確需征用寺廟、道觀及其房地產進行拆建改建者,需經宗教事務局批準和同意后,按照本市征用土地和拆遷房屋管理辦法的規定并根據他們原有的所有權或使用權分別處理,由征用單位會同宗教工作部門及有關宗教團體直接協商解決。轉業僧、尼、道士居住使用的寺廟、道觀房屋,因年久失修有倒塌危險需要翻建的,亦應報請市宗教事務局批準并向宗教團體申請辦理補償手續。
以上意見,是否妥當,請予批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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