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證券營業部、滕某合同詐騙案:合同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審理法院: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號:(2009)青刑再字第2號
入庫編號:2023-16-1-167-001
關鍵詞:刑事 合同詐騙罪 非法占有目的
裁判要旨:合同詐騙罪保護的客體是財產權,而不是交易中的誠實信用,不能因為一方在交易中有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就認定為合同詐騙犯罪。本案中,滕某以融資為幌子,誘使某投資公司轉入股票繼而拋售的事實,單從客觀方面的這一表現來看,似乎符合合同詐騙罪客觀方面的特征。但綜合全案分析,滕某作為某證券營業部的總經理,其采取欺詐手段,將某投資公司轉來作為保證金的股票平倉,目的在于減少某證券營業部按照相關協議對某集團公司等三家公司所承擔的債務責任,且股票平倉得款也全部歸還了這三家公司,其主觀上沒有將該款項非法占為己有的目的。如果因此在某證券營業部與某投資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或者糾紛,也屬于民事法律關系調整的范圍,原判按刑事犯罪處理錯誤。
一、案件事實概要
2003年,某證券營業部與三家單位簽訂《委托國債保管協議》,約定由其保管國債并承諾8.2%-9%年收益。營業部隨后將3800萬元委托某投資公司理財(承諾收益10%-11%)。投資公司購入“桂某旅游”股票后遭遇股價暴跌。營業部總經理滕某虛構融資能力,誘使投資公司提供市值1947萬元的股票作為“保證金”,后未經授權即拋售股票,所得款項用于清償對三家單位的本金債務。案發前營業部已全額返還本金并支付部分收益。
二、爭議焦點
滕某通過欺詐手段獲取并處置投資公司股票的行為,是否具備合同詐騙罪要求的“非法占有目的”?
三、法律分析:非法占有目的的規范根基與階層化認定 (一)規范目的論:合同詐騙罪的法益保護邊界
刑法第224條保護的核心法益是財產所有權本權,而非交易秩序本身。詐騙罪本質是財產犯罪,合同僅是行為載體。認定合同詐騙罪需嚴格區分“民事欺詐中的權利瑕疵”與“刑事詐騙中的權利消滅”。本案中,營業部雖實施欺詐獲取股票,但其終極目的是實現既存債權而非創設新權利,未觸及財產本權的終局性轉移。
理論啟示:當行為指向民事權利義務關系調整時,刑法應保持“二次法”的謙抑性。(二)主觀要件階層化認定模型
認定層級
要素內涵
本案對應事實
刑法意義
認知層面
對財產轉移的明知
滕某明知股票權屬投資公司
基礎故意成立
意志層面
排除權利的意思表示
變現資金專項清償既有債務
缺乏終局性剝奪意志
目的層面
終局性支配意圖
未將財產納入營業部可處分資產
阻卻非法占有目的
理論證成:“終局性理論”要求行為人具有使財產永久脫離權利人控制的意圖。本案股票變現款作為特定化償債資金,始終處于“權利過渡狀態”,符合《民法典》債權轉讓的特征,與刑法要求的“終局性支配”存在本質差異。
(三)民刑責任銜接的法理邏輯
- 權利實現正當性檢驗營業部對三家單位負有3800萬元本金返還義務,該債務具有合法屬性;而投資公司接受11%高收益承諾,營業部對投資公司享有合法債權。根據“清償沖抵規則”,以對他人財產債權清償自身債務的行為雖構成民事侵權,但因其具備權利基礎正當性內核,與憑空攫取無對價財產的詐騙行為存在價值鴻溝。
- 財產損害實質判斷合同詐騙罪要求具備實質財產損害。采用“整體財產說”分析:
- 投資公司損失股票市值1947萬元
- 但三家單位獲同等金額債務清償
- 社會總財富未發生凈減損“當欺詐行為僅改變財產分配狀態而未消滅財產價值時,應優先適用民法調整”
“嚴格區分經濟糾紛與經濟犯罪界限”,本案中:
- 商事外觀主義考量:證券交易具有高風險性,股價波動導致的損失屬市場風險
- 責任分配合理性:投資公司接受11%高收益承諾時即應預見風險
- 司法介入必要性:刑事追訴將導致民事法律關系徹底固化,阻斷后續救濟渠道
法經濟學視角:波斯納定理(Posner's Theorem)揭示,當交易成本較低時,財產糾紛應通過民事賠償解決。本案投資公司完全可提起侵權之訴主張股票權益,刑事程序介入將產生負外部性效應。四、辯護理論的教義學升華(代結論)
青海高院再審判決通過三層遞進論證完成出罪認定:
- 基礎事實層:鎖定資金流向的閉合性(清償特定債務)
- 法律評價層:解析權利實現的正當性(存在債權基礎)
- 法理價值層:維護刑民界分的體系性(刑法謙抑原則)
該案確立的 “權利實現型欺詐出罪規則” ,實質是責任主義原則在財產犯罪中的具象化:當行為人基于實現合法民事權利的目的實施欺詐時,因缺乏“可譴責的非法占有目的”,阻卻犯罪主觀要件的成立。此裁判規則對當前頻發的P2P爆雷、委托理財糾紛等刑民交叉案件具有重要類案指導價值。
五、裁判啟示
青海高院再審判決通過穿透式審查資金終極流向,精準識別了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實質分野。該案確立的 “清償既有債務抗辯規則” ,為同類案件提供了關鍵判斷標尺:當欺詐所得財產被用于履行真實債務時,行為人實質上是在行使民事權利,刑法不應越界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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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濤,世理法源--訴訟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公安大學本科、碩士,人民大學刑法學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直播、娛樂社交)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直播、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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