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提問
某文化公司經法院判決,應向張某償還借款80萬元。張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后未能實現全部清償,故申請追加執行文化公司股東劉某。劉某提出現公司賬面資產大于負債,不應追加執行,法院還是將其追加,原因在哪?
也迪律師解答
第一、劉某肯定不能向法院提交連續年度的、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的、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經審查審計機構資質、審計方法不符合法律規定、相關財務會計報告不具有完整性或存在明顯瑕疵。
第二、本案中,經法院強制執行,某文化公司仍然無法清償債務,即使債務人賬面資產大于負債,仍應認定為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另外,,對于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認定,在一人有限公司沒有宣告破產、仍然存續的情況下,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不是永久的、絕對的不能清償,完全可能在一定時間內恢復清償能力或者發現財產線索從而恢復執行。而對債權人張某而言,經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且被終結本次執行未獲清償的情況下,債權實現的救濟途徑已經窮盡,故張某申請追加劉某為被執行人應該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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