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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2021年9月,原告劉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趙某,得知趙某系某國企職工,便請托趙某幫助其為女兒辦理工作調動,趙某答應為劉某女兒辦理工作調動事宜,但需要“打點”費用,要求劉某提供30萬元。
2021年9月20日,原告劉某向趙某轉賬30萬元,2021年9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據一支。后趙某告知劉某,無法為其女兒辦理工作調動事宜。
原告劉某多次向被告趙某索要請托費無果,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趙某返還款項。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本案中,劉某為給其子女辦理工作調動事宜,給付受托人趙某財物,企圖通過不正當途徑達到自己的非法目的,這種行為為部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財物創造了條件,助長了社會上的不正之風,擾亂了社會秩序,違反了我國有關法律和政策的規定,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其行為目的和手段均系非法的,不應當受到法律保護,故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澤達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有觀點認為,劉某與趙某之間系追求不法利益而產生的不正當請托,因委托事項違背公序良俗而委托合同無效,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故找某應返還田某剩余款項。
事實上,這種以“合同無效”的法律依據看似合理,但無形中為請托人做了一種“心理背書”,即便請托事項未辦成,通過訴訟程序仍可以將費用保本拿回,請托人“何樂而不為”。所以該觀點并不合理。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本案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請托關系的行為目的和手段非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應受到法律保護,故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應裁定駁回起訴。
此外,若請托事項涉嫌犯罪,亦應駁回起訴,并移送公安機關。現實中,花錢請托所涉及的事項繁多,一些甚至涉嫌詐騙等犯罪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的“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年修正)第十一條的規定,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澤達寄語
在日常生活中,許多人基于所謂的“人情社會”,通過請客送禮、花錢找人“辦事”等不當方法在上學、就業、工作調動等事項上謀求自身利益,甚至也有人虛構有某種關系、某種渠道來騙取請托人錢財,這些行為嚴重影響了社會公平與秩序。
本案的裁判結果維護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既是對社會上一些“潛規則”的否定,也警示一些心存僥幸的請托人,法律保護的是合法權益,而非不法行為、非法交易,同時通過裁判提醒廣大群眾,要牢固樹立知法、懂法、守法的理念,不盲目信任他人,遇事要通過合法正當渠道解決,不可心存僥幸心理。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如果您遇到類似糾紛難以解決,也建議您及時咨詢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律師,以便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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