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13類無罪辯點的類型化分析以及裁判規則的提煉
根據《刑法》第193條,貸款詐騙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證明。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2001〕8號)雖列舉了七種推定情形(如攜款逃匿、肆意揮霍等),但實踐中仍存在大量爭議案件。司法認定需嚴格遵循主客觀相一致原則,避免僅因欺詐行為或損失結果客觀歸罪。本文結合典型案例,系統歸納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13類辯點,揭示司法認定中的實質判斷規則。
一、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13類典型辯點解析
(一)資金用途正當性抗辯
1. 實際投入生產經營抗辯
- 核心要件:貸款資金流向與生產經營活動存在實質關聯。
- 典型案例:邵某某案(襄檢刑檢刑不訴〔2021〕Z18號)中,行為人通過偽造采購合同獲取1500萬元貸款,資金實際用于關聯企業員工工資發放(440萬元)、煤礦貸款利息清償(183萬元)及律師事務所費用支付(30萬元)等經營活動。關鍵點在于:①資金始終在關聯企業經營體系內流轉;②在刑事立案前完成全額本息清償;③未出現資金個人化使用。檢察機關據此否定非法占有目的,作出不起訴決定。
- 司法認定:若資金用于可產生收益的經營活動,即便存在欺詐手段,亦可能排除非法占有目的。
2.轉貸牟利抗辯
- 核心要件:存在真實債權債務關系且未突破資金安全邊際。例如為了賺取利息差,將貸款出借他人,后因為收不回借款而無法歸還貸款,不能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 司法認定:需審查轉貸行為的風險是否超出合理商業范疇。若資金用于真實債權債務關系(如企業間拆借),且未顯著增加償還風險,則不構成非法占有。
(二)還款能力與意愿抗辯
3. 足額擔保抗辯
- 典型案例:澠池馬某某案((2022)豫1221刑初87號)中,行為人使用虛假煤炭合同騙取200萬元貸款,其中130萬元用于清償個人債務。但法院著重審查:①行為人名下擁有價值62.59萬元的地上附屬物;②主動提供三套小產權房抵償債務;③審理期間完成30萬元現金退賠。盡管存在資金挪用,但足額擔保物的現實處置可能性,成為否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關鍵證據,最終以騙取貸款罪輕判。
- 司法認定:真實足額擔保阻卻占有目的推定。
4. 主動清償行為抗辯
- 認定標準:刑事立案前實質性還款或積極籌款行為。
- 反向排除:若存在隱匿資產、抽逃資金等行為,則削弱還款意愿的正當性。但如果雖隱瞞房產查封事實,又因事后達成還款協議并退賠,可以否定詐騙目的。
(三)行為模式正當性抗辯
5. 程序性瑕疵抗辯
- 典型事由:未變更預留聯系方式≠逃匿行為。沒有變更預留聯系方式,或離開貸款企業經營地,或者公安司法機關傳喚不到案等逃匿行為。
- 司法認定:需結合資金使用異常性(如突然轉移至高風險領域)綜合判斷主觀狀態。
6. 資金管理規范性抗辯
- 消極要件:
(1)無資金混同。如保檢刑不訴〔2021〕10號案,行為人劉某某雖在貸款申請材料中虛增銷售收入,但具備以下阻卻事由:① 貸款存續期間按期付息;② 資金全部投入生產設備升級;③ 經營失敗源于突發性環保政策調整。檢察機關通過"時點分離法",將申報欺詐與經營失敗進行切割,否定主觀故意的持續性。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2)無賬目銷毀行為。
(3)未實施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等欺詐性程序。
二、司法認定中的特殊情形處理
(一)共同犯罪的主觀要件分離
- 典型案例:沁水馬某某案(沁檢刑不訴〔2021〕23號)揭示共同犯罪中目的分離的認定規則:趙某某以馬某某名義騙取5萬元貸款購買半掛車,關鍵事實在于:① 馬某某未實際控制資金(銀行卡即時移交);② 資金用途與約定完全一致;③ 馬某某未參與盈利分配。檢察機關運用"行為—目的"二元分析法,認定馬某某僅具有騙取貸款的共同故意,但缺乏非法占有目的的意思聯絡,最終作出無罪處理。
- 司法認定:共犯間非法占有目的需具備“雙向明知” ,雖然有與他人惡意串通騙取貸款的共同故意,但與他人沒有非法占有的共同目的,不能成立貸款詐騙的共犯。
(二)刑民交叉案件的證明標準差異
- 典型案例:北檢公訴刑不訴〔2021〕Z48號,行為人將貸款資金用于政府主導的動遷安置項目:① 抵押物為在建回遷房;② 資金用于墊付政府補償款;③ 抵押物因行政程序被凍結。檢察機關采用"雙重因果關系"審查法:既審查資金挪用與損失的客觀聯系,更注重分析行政干預對抵押物處置的影響,最終以"無法排除合理懷疑"作出不起訴決定。
- 裁判要旨:沒有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包括抵押物)以逃避返還資金的,可以說明資金去向用于生產經營。
- 民事調解不影響刑事定性,但可佐證還款意愿
- 抵押物處置障礙需排除行為人主觀過錯
(三)欺騙手段與非法占有目的的因果關系切斷
- 典型案例:黑河馬某某案(黑蘭檢二部刑不訴〔2020〕4號)中,行為人雖虛構應收賬款質押騙取貸款,但資金流向呈現顯著特征:① 86%資金用于采購生產設備;② 14%支付正常經營開支;③ 零資金用于賭博、消費或債務清償。檢察機關通過資金流向與生產經營的高度關聯性,排除"肆意揮霍"等推定要件,作出無罪認定。
- 裁判要旨:沒有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 若欺騙手段與資金損失無直接因果關系,則阻卻犯罪構成
結語
司法實踐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需在維護金融秩序與保障市場主體活力間尋求平衡。辯護人應當緊扣資金流轉的實質經濟意義,通過構建“目的—行為—結果”的立體抗辯體系,在維護金融秩序與保障市場主體活力之間尋求平衡過程中,穿透行為表象,揭示行為人的真實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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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游濤,世理法源--庭審解決方案專家——高端法律咨詢平臺創始合伙人
業務領域:網絡犯罪、金融犯罪、職務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領域合規建設。
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長,從事審判工作十九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數據”“爬蟲”“外掛”“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
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
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多次受北大、清華等高校邀請講座;連續十屆擔任北京市高校模擬法庭競賽評委。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余篇,在《人民法院案例選》《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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