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指尖新聞以《索賠15萬元,理賠總額卻遠超16萬,內蒙古通遼中華聯合保險一系列“迷之操作”引發騙保質疑》為題,報道了內蒙古通遼市一位投保人質疑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通遼中心支公司(下稱通遼中華聯合保險)和通遼市第二人民醫院(下稱通遼二院)涉嫌協助車禍傷者“騙保”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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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投保人汪洪玉再次向指尖新聞提供新證據,證明通遼二院涉嫌偽造病例協助“騙保”。截至發稿前,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及通遼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下稱通遼衛健委)均未做出回應。
新證:通遼二院病歷與積水潭醫院病歷存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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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洪玉統計的李國輝住院時間表(當事人供圖)
8月5日,汪洪玉向指尖新聞提供了一系列文字和圖片證據,試圖證實通遼二院涉嫌偽造李國輝的病歷。汪洪玉稱,李國輝是在通遼二院住院治療了近4個月后,才轉入北京積水潭醫院進行治療的,為何只是普通的雙腿骨折,通遼二院治療了近4個月,還需要轉到北京繼續治療?通遼二院在2017年10月11日出具的出院診斷證明書記載為:“于上級醫院行右脛骨平臺軟骨移植術”。但是積水潭醫院2017年10月17日影像學檢查報告卻顯示:“(右)脛骨近端內固定改變,脛骨平臺塌陷,骨質碎裂,腓骨近端骨折修復性改變”。而出院記錄的診療經過為:“于2017年10月19日在腰麻下行內固定物取出,切開復位……”據此,他懷疑李國輝之所以要去北京進行治療,是通遼二院手術治療失敗,迫不得已到北京進行補救,通遼二院涉嫌偽造病例,隱匿了李國輝的實際治療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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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二院的出院病歷(當事人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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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積水潭醫院的影像檢查報告(當事人供圖)
此外,2018年3月20日北京積水潭醫院住院記錄明確記載:“患者架拐行走;左髖膝關節活動正常……”但李國輝從北京積水潭醫院回來直接住進通遼二院后,通遼二院3月31日入院記錄則為:“左髖關節及左膝關節活動受限。”汪洪玉稱:“李國輝在北京入院時還一切正常的左髖膝關節怎么回到通遼二院就變成活動受限了?是北京醫生的診療水平不如通遼二院的醫生,還是通遼二院故意病例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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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積水潭的入院記錄(當事人供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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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二院的入院記錄(當事人供圖)
此外,汪洪玉對李國輝第四次在通遼住院548天,全部都是Ⅱ級護理、護士簽名都是同一個人等問題也都提出了質疑。
求證:通遼市衛健委暫未回應相關質疑
汪洪玉告訴指尖新聞記者,他此前曾向通遼衛健委進行過舉報,2022年12月11日,通遼衛健委對他進行了書面回復,稱通遼二院不存在違規醫療行為。但是他覺得通遼衛健委只是聽取了通遼二院的單方面匯報,很可能了解的情況并不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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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遼衛健委給予的書面回復(當事人供圖)
8月6日上午,指尖新聞記者就汪洪玉的投訴與通遼衛健委醫管科的白主任取得了聯系,但白主任與記者互加微信后,并未回復指尖新聞記者提出的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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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尖新聞記者與白主任的聊天截圖
由于通遼中華聯合保險始終沒向指尖新聞回復他們的調查結果,8月6日上午,指尖新聞記者撥通了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服務熱線95585,工作人員記錄了記者想要了解的問題后,稱馬上向領導匯報,然后由專人進行回復。但截至發稿前,指尖新聞并未收到任何回復。
律師:提供虛假證明以保險詐騙共犯論處
對于汪洪玉的投訴,北京盈科(沈陽)律師事務所的李大超律師表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偽造、編造的有關證明、資料或者其他證據,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程度的,保險人對其虛報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根據《刑法》一百九十八條的相關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將根據騙取保險金的不同,承擔不同的刑事責任,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便可以追訴。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汪洪玉稱,他近期將就自己的遭遇向公安機關報案,追究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對于此事進展,指尖新聞也將繼續予以關注。
指尖新聞高級記者 劉強
原文來自網易:http://www.shdongyou.cn/dy/article/J92TMAD4055616XQ.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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