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訊 2023年8月14日,吉林省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就一起幫工官司做出(2023)吉0721民初2192號民事判決書,判令對他人幫助卸貨毫不知情的趙蘭濤賠償李富祥15萬多元。此判決一經做出,立即引來眾多知情人的嘲諷:“這個法官是吃錯藥了吧?再不就可能是拿了油坊的好處,要不,怎么會判的如此離譜呢?”
法律文書上記載的事件經過
據(2023)吉0721民初2192號民事判決書記載:李富祥是前郭縣海勃日戈鎮七棵樹村西南窩堡屯人,趙蘭濤1963年出生,住前郭縣長龍鄉長龍村,今年已經61歲。1985年出生的王國付和趙蘭濤是同村的,在村里開了一個油坊,取名叫做王家油坊。
![]()
![]()
出事的時間是2023年3月19日,這一天,李富祥、趙蘭濤分別到王國付經營的王家榨油坊榨油。因趙蘭濤患腦梗,行動不便,王國付在幫趙蘭濤卸貨時提出讓李富祥也幫一下忙。但李富祥在卸貨過程中左眼被手推車的把手崩傷。李富祥在松原市中心醫院、松原愛目眼科醫院住院治療,共支付醫療費15598元。后植入義眼臺及義眼片,花9960元。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李富祥訴至法院。
對于此事的前后經過,庭審筆錄上的記載是:李富祥:王國付正在給我炒花生,這時趙蘭濤進院拉車豆子來了,證號(正好)我們從屋子出來,趙蘭濤往門口倒車,我還有一袋在稱上,王國付跟我往下抬我的花生,抬得時間王國付跟我說幫他往下搬搬。趙蘭濤:事發時我和王國付、王國付愛人在屋里,沒有出來。判決書的記載則是:原告李富祥始終稱是王國付讓其幫忙卸車,而趙蘭濤則辯稱,我沒有讓李富祥幫我卸貨。
法院在有意回避事實真相還是另有貓膩
從以上記載看,原告和被告的說法是一致的,就是趙蘭濤并沒有讓李幫忙卸車,是王國付讓李幫忙卸車。只有王家油坊(王國付)的說法對不上茬,其辯稱:不同意賠償,不知道李富祥受傷的原因,不認識李富祥,沒讓他幫趙蘭濤抬袋子,我家店不讓別人幫忙卸車。
但是,法院在事實認定上卻出現了截然相反的情況。判決書稱,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23年3月19日,李富祥、趙蘭濤分別到王國付經營的王家榨油坊榨油,李富祥的花生已搬至屋內。李富祥在將趙蘭濤的黃豆往手推車上放時,由于操作不當,手推車受力沖擊彈起,李富祥左眼被手推車的把手擊傷......
該判決似乎在有意回避這樣一個事實,是王國付讓李富祥幫忙卸車,趙蘭濤既沒有讓李幫忙,而且對此事的全過程也不知情。于是,判決書出現了令人匪夷所思的認定:“本案中李富祥幫助趙蘭濤卸黃豆,雙方為幫工關系,李富祥為幫工人,趙蘭濤為被幫工人。趙蘭濤辯解其未要求李富祥幫忙,不知道李富祥受傷的原因,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當庭陳述、辯解,雙方通話錄音,本院可以認定李富祥是在幫趙蘭濤卸車過程中受傷,因此對趙蘭濤辯解不承擔責任不予支持。”“李富祥在幫趙蘭濤卸黃豆過程中,由于操作不當致自己受傷,應對自己的損失承擔主要責任;被幫工人趙蘭濤未盡安全注意提示義務,未明確表示拒絕幫工行為,應對李富祥的損失承擔次要責任。本案中李富祥是幫助趙蘭濤卸黃豆,所以王家榨油坊不是被幫工的主體,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判決:一、趙蘭濤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賠償李富祥各項經濟損失397841.73的40%,即156936.7元(已扣除2200元);二、駁回李富祥的其他訴訟請求。
趙蘭濤認為法院枉法已經提起上訴
對于這一判決,趙蘭濤不服,他認為,在此案中,是王家油坊老板王國付讓李富祥幫忙卸車才導致其眼睛受傷,依據現行法律規定,王家油坊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不是由趙蘭濤承擔賠償責任。但在此案中,前郭縣法院居然出現了事實認定上的錯誤,并據此只是判決由趙蘭濤承擔賠償責任,找人幫忙的王家油坊居然什么賠償責任都沒有,這是典型的枉法裁判。因此,趙蘭濤提起上訴。其在上訴書中說: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
一審判決案由認定錯誤
一審立案將案由認定為“義務幫工受害責任糾紛”就是錯誤的。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屬于不相識關系,上訴人趙蘭濤在整個案件過程中沒有向任何人,包括被上訴人趙蘭濤和王國付發出幫工求助。李富祥傷情造成的原因上訴人僅僅是聽說,并不是親眼所見。案由的錯誤認定系錯了第一粒紐扣,將案件審理引入了歧途,是導致錯誤判決的重要原因。按照案件發生原因、過程和后果,案由應當是“人身意外損害”。一審予以確認的“對此次事故的發生,李富祥的損害后果無異議”罔顧事實,沒有事實依據,屬于確認錯誤。
上訴人趙蘭濤與被上訴人李富祥不相識,都是王家油坊的客戶。被上訴人李富祥起訴狀中事實與理由部分明確表示他是因為王國付提出讓他幫忙卸貨,才予以幫忙造成后果。而且趙蘭濤將黃豆送到榨油坊時,榨油坊也有義務將榨油的原材料卸貨至指定地點。在李富祥推車抬黃豆的過程中,趙蘭濤始終在榨油坊屋內,對李富祥推車卸貨等事情全程不知情,不知道李富祥有幫助趙蘭濤卸黃豆的事情。在李富祥推車卸貨受傷之前,趙蘭濤全程沒有和李富祥有過任何溝通和對話。沒有證據表明是趙蘭濤要求李富祥幫忙受傷,也沒有證據表明李富祥主動要求幫助趙蘭濤。一審法院認定李富祥幫助趙蘭濤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趙蘭濤送黃豆到榨油坊榨油,支付對價,榨油坊有義務卸貨、榨油,而且李富祥也承認是榨油坊的經營者王國付提出幫助的,即使認定李富祥是幫工行為,那么實際被幫工人也不是趙蘭濤,而是應該承擔卸貨義務的受益人榨油坊。一審法院沒有查清事實,直接認定趙蘭濤是被幫工人,由趙蘭濤承擔賠償責任,明顯存在錯誤。
一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幫工關系以被幫工人對幫工人的指揮為根本判斷標準,根據用工方的指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是幫工關系的一個重要特點。如果某種行為形式上是無償幫助關系,但具體幫助行為不受被幫工人的指揮,則不能認定為幫工關系。一審法院認為趙蘭濤未盡安全注意提示義務,未明確表示拒絕幫工行為,因此應承擔次要責任是錯誤的。趙蘭濤對李富祥的行為全程不知情,就無從談起拒絕幫工和提示安全注意義務,更無法做到受被幫助人的指揮,因此與李富祥不構成幫工關系。從公平角度考慮,受益人可以承擔適當的補償責任,而不是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判令趙蘭濤承擔次要責任也是錯誤的。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在無償幫工法律關系中,無償幫工人受到傷害時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被幫工人應當根據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首先,趙蘭濤在該起事件中不僅無過錯,更主要的是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蘭濤不存在幫工關系,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律是嚴肅的,確切的,一審判決以排除客觀事實,使用道德綁架來將無辜的趙蘭濤推向責任賠償可見這一判決的荒謬、可笑!(記者 江楓)
![]()
原文來自今日頭條: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77196204592169483/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