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 法務之家
第三條【同居關系的處理】
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三)關于同居關系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可見,法律倡導有結婚意愿的男女通過辦理結婚登記的方式保護其合法權益,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雖然單身適婚男女同居是當事人的自主選擇,不再被認定為違法行為,但法律對該種行為是持否定態度的,表現在未辦理結婚登記的,雙方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相互之間的扶養、繼承等有關身份權利無法得到法律的保障。
同居關系問題非常復雜,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出臺《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針對當時同居引發的糾紛進行規范。該意見距今已經30余年,經濟社會生活以及人們的思想觀念發生了巨大變化,同居群體的年齡結構、心理預期、財產形式等均與30年前有很大不同,該司法解釋確立的規則大部分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審判實踐需要,而新規則的確立需要考量社會、文化、心理等多方面因素,更需要大量的審判實踐支持,在廣泛深入的調研后再出臺有針對性的規則更為適宜,因此,清理中整體廢止了上述關于同居的司法解釋。同時,對婚姻法司法解釋中的其他相關條文也進行了體系化梳理和修改。
1.關于是否可以訴請解除同居關系的問題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和婚姻法解釋一第5條均有解除同居關系的規定,婚姻法解釋二第1條也在但書部分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規定可以解除同居關系。我們經研究認為,目前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同居關系,同居關系本身不具有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內容,故沒有必要由人民法院通過判決的方式予以解除。而且,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亦無例外規定的必要。因此,在《解釋(一)》第3條統一規定,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時,在《解釋(一)》第7條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之后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情況,刪除了原來“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的規定,轉引至第3條統一處理。
2.關于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的財產問題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可見,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對前期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法律并未明確規定為共同共有,而是指引當事人通過協議的方式處理。因此,在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如果當事人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有協議,應當首先按照協議約定處理,不適用婚姻法有關夫妻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的規定,也不存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因為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的雙方在法律上并不是配偶關系而只是同居者,夫妻財產制所調整的財產關系,是以合法的配偶身份關系為前提的,無效婚姻或被撤銷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并非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在此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不能當然地視為雙方當事人共同所有。夫妻共有財產與其他一般共有財產的最大區別在于,夫妻共有財產關系是基于配偶身份,基于彼此是夫妻的特別關系而產生的,雖然財產的形成也含有共同投資、共同勞動的內容,但法律更強調的是身份關系,并不要求雙方付出同等的勞動、智力才能共同所有。而其他財產共有關系主要是基于共同投資、共同經營而形成的,如合伙共有財產、出資合購的共有房屋等都不是基于身份而產生的共有關系。無效婚姻或被撤銷的婚姻中,雖沒有配偶身份關系,但共同生活期間因緊密聯系而共同投資、經營或者共同購置的,也可能形成共有財產。這次司法解釋清理中,對該條整體上沒有改變,只是文字上作了微調,將除外條款提前,以強調這一理念,即同居期間,如果有證據證明為一方所有的,即首先認定為個人財產,以更明確地區別于合法的婚姻關系。要特別說明的是,本條只適用于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而不適用一般同居關系中的財產糾紛。
【條文解讀】
一、同居關系的概念及內涵
同居關系包括廣義和狹義。廣義的同居關系,是一種基于共同生活、居住而形成的關系。與自己共同居住的親屬、朋友、同學等都可以被稱為廣義的同居關系。狹義的同居關系,一般是指雖然不完全具備合法婚姻的構成條件,但在某些方面與婚姻關系有相似的特征而形成的關系。
按照不同的標準,又可以將同居區分成許多不同的種類。比如,從同居的各方的性別出發,可以有同性同居和異性同居之分。從同居各方的婚姻狀況入手,可以分為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從對外所公示的關系看,又可分為對外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和不以夫妻名義相稱的同居。可見,同居是一種非常復雜的社會現象,對同居關系的規范亦需要根據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文化傳統等方面綜合考慮,確定既與(民法典)基本原則不相背離,又符合公序良俗已經尊重個人自由的,平衡各方利益的妥當的規則予以規制。
《民法典》中采用“同居”表述的,涉及4個法條,其中,第1042條、第1079條、第1091條均是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規范。此外,在第1054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此可見,僅在這為數不多的幾處表述之中,《民法典》就同居問題所指的具體內容也是不一樣的,并不是在相同意義上使用該用語。而且,《民法典》未對現實中存在的較多的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同居情形予以規范。
二、關于同居關系與事實婚姻的關系
我國自1950年《婚姻法》開始,一直堅持結婚登記為合法婚姻的關系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這一基本原則。從《婚姻法司法解釋(一)》開始,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根據同居時間不同予以區別對待: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即按事實婚姻處理;該條例實施以后的,則不再按事實婚姻處理,而是告知其按照法律規定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認定為同居關系而非事實婚姻。事實婚姻與同居關系除了在概念方面的不同點之外,主要還有以下幾方面的區別:
(1)兩者的構成要件不同。事實婚姻在審判實踐中的認可,是受到特定時間、特定條件等方面限制的。而同居關系的構成相對限制較少。
(2)兩者的法律后果不同。一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具體處理時與合法的經登記締結的婚姻關系同等對待。而如果被認定為屬于同居關系,則這種同居關系本身將不受法律保護。
(3)適用的程序及相關規定不同。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屬于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即使不去補辦結婚登記,人民法院對其婚姻關系的合法性也必須予以認可,依法按照合法、有效的婚姻案件來審理。而如果屬于同居關系的,當事人要想使自己的生活狀態受到法律保護,必須補辦結婚登記。此外,在身份關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財產性質的認定、所生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能否以配偶身份享有繼承權問題等方面,也會使兩者面對不同的結果。
三、關于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與子女撫養問題
人民法院受理解除同居關系案件,多數是為解決基于這種同居關系所附帶產生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雖然同居關系的解除問題人民法院不在受理,但當事人對于同居關系導致的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的爭議,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審理即可。同居期間,由于雙方共同生活,各自有收入所得或者共同購置財產,在雙方同居關系終止時,需要對雙方各自所有的財產予以明確,相關的糾紛屬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圍,并無爭議。但是,對于如何處理,則非常復雜,從法律規定看,《民法典》僅就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后,之前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處理進行了規定,即“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判決”。《民法典》并未對其他情況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而如上所述,同居雙方不具有配偶大的身份關系,不能如同對合法婚姻的保護一樣處理。因此對于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在雙方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不能簡單的適用法定共同所有制進行認定。是按照各自所得各自所有還是有條件的共同所有,對同居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如何處理等問題,仍需要司法實踐繼續探索,故此次暫未作規定,留待以后專門立項制定新的司法解釋予以解決。由于此次司法解釋清理過程中,《同居案件若干意見》已整體予以廢止,相關規定不能再直接引用。
但是,在新的司法解釋未頒布前,相關條文規定的精神可以參考,比如該意見第8條規定的“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再比如按照該意見第10條,第12條規定的精神,同居生活期間共同購置的財產,可以根據各自的出資額認定為共有。對同居期間為共同生產、生活而形成的債權、債務,可按共同債權債務處理。如果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的照顧。
關于同居期間所生子女的撫養問題。《民法典》第1071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撫養費。可見,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具有法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對于同居關系所生的非婚生子女撫養問題,理應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圍。因此,本條第2款保留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相關規定。對于該非婚生子女具有確定由哪一方直接撫養發生爭議的,可以根據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比照離婚時子女撫養的原則進行處理。
四、審判實踐中應注意的問題
1.法律上的重婚、事實上的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婚外同居存在區別。
2.當事人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并處理財產問題,對解除同居關系這項訴訟請求在判決主文中如何處理。既然雙方當事人在一起同居時沒有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也就意味著該同居關系不能得到法律保護,是否同居以及是否解除同居關系,全憑當事人雙方的自覺自愿。因此,只需要對財產處理作出判決,不應在判決主文中設計解除同居關系的問題。否則,與本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相矛盾。同時,也不需要單獨就該項訴訟請求單獨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只有在僅有一項解除同居關系的訴訟請求,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情況下,才需要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
3.女方懷孕,法院能否受理男方有關同居期間財產糾紛的起訴。基于同居關系與合法婚姻關系的性質不同,《民法典》第1082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例外。”此系對合法婚姻狀態中婦女的特殊保護條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婚姻法》的基礎上增加規定“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進一步強調了婚姻家庭受國家特別保護的理念。如果當事人選擇了同居的狀態而非登記結婚時,也就意味著放棄法律對婚姻的特殊保護,當事人不享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因此,在女方懷孕時,法院仍可受理男方有關同居期間財產糾紛的起訴。
4.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約定的財產性補償的處理思路。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雙方以借款或者其他形式確定補償金,一方起訴要求支付該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方履行后后悔,主張返還補償金的,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但如果有配偶者是以夫妻共同財產給付,合法配偶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除外。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