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編者按
為總結推廣我市維護婦女兒童權益成功經驗,推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宜春市婦聯聯合市委政法委、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開展宜春市“依法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典型案例征集活動。此次將分5期共發布25個典型案例,通過以案釋法,普及法律知識,幫助廣大婦女群眾和家庭成員識別風險、依法維權,營造全社會尊重婦女、關愛兒童的良好氛圍。
案例十六:督促整治婦女就業歧視行政公益訴訟案
案例基本情況:2024年2月,上高縣檢察院開展“婦女合法權益保護”檢護民生公益訴訟專項行動,發現轄區部分企業、人社資源服務機構在春節大型現場招聘會發布的招聘信息中,二十余個不屬于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違法設定性別歧視條件,標注著“僅限招錄男性”。該院于同月28日立案調查,經對同期其他線下和線上的招聘和招聘信息、公告12000余條排查,發現婦女就業歧視信息更甚,社會公共利益持續受到侵害。
2024年3月4日,上高縣檢察院與縣人社部門進行磋商,形成磋商意見。人社部門立即對婦女就業歧視招工信息進行整改并建立長效機制防止此類情形再次發生,同時做好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增強男女平等意識,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合法權益。2024年3月6日,收到人社部門整改情況書面回復后,上高縣檢察院跟進監督,通過走訪企業、人社資源服務機構和網上排查等“線上+線下”的方式核實行政機關履職情況,確認相關違法情形已經消除,社會公共利益得到有效維護。2024年4月,上高縣檢察院、縣人社部門、縣婦聯召開婦女權益保障座談會,就后續監管、婦女合法權益保障等深入交流,進一步凝聚共識,齊抓共管全力撐起廣大婦女“半邊天”。
2025年2月,新一年春節期間,上高縣檢察院邀請“益”心為公志愿者再次案后“回頭看”,一致認為后續監管到位、婦女勞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婦女合法權益進一步提升。
典型意義:男女平等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婦女同男子一樣,是社會主義建設不可缺少的生力軍,是社會文明、進步的動力。就業是最基本的民生,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本案中,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公益訴訟職能,以“主動監督+協同治理”為主線,通過法律監督推動行政履職,以個案辦理撬動系統性整改,同時注重社會共治與預防宣傳。最終實現婦女平等就業權的實質保障。婦女更加廣泛深入參加社會和經濟活動,提升了社會生產力和經濟活力。
案例十七:江某某國家司法救助案
案例基本情況:2019年2月2日,胡某某駕駛無牌照的三輪摩托車,從宜豐縣新昌東大道由西向東行駛,在左轉駛入新昌鎮余家坪小區路口時,與沿新昌東大道對向行駛過來的江某某(女,49歲)的無牌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江某某受傷。事故發生后,胡某某駕車逃離現場。2019年2月15日,經江西中正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江某某傷情為重傷二級,傷殘等級為八級傷殘。經宜豐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胡某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江某某家庭遭遇多重變故:長女夭折、次子車禍身亡,現需撫養高中在讀次女、贍養患病婆婆,全家僅靠丈夫打工維持,系典型的因案致貧家庭。
宜豐縣檢察院通過“刑事案件困難婦女權益保障篩查機制”,發現江某某符合司法救助條件,在3日內完成家庭走訪、材料核查等工作,確認江某某符合《最高檢、全國婦聯關于開展‘關注困難婦女群體,加強專項司法救助’活動的通知》中“五類重點救助情形”,決定予以司法救助。針對江某某家庭困境,宜豐縣檢察院提請宜春市人民檢察院啟動“兩級聯合救助機制”,通過資金審批“直通車”程序,10個工作日內發放司法救助金3萬元。同時,宜豐縣檢察院協同縣婦聯啟動“檢察+婦聯+N”多元幫扶:一是通報縣農業農村部門,推動其將江某某家庭列為重點幫扶對象;二是聯動教體局及學校,為未成年女兒辦理困難認定、減免學雜費并發放助學金;三是協調村委會、民政部門,將江某某母女納入農村低保,提供穩定收入;四是共定聯合走訪計劃,明確責任人定期跟蹤。
典型意義:本案展現了檢察機關在司法救助工作中的創新實踐:變“被動等”為“主動找”,通過建立專項篩查機制,在辦案中主動識別困難婦女救助線索;變“單打一”為“組合拳”,打破部門壁壘,聯合婦聯、民政、教育、農業農村等多方力量,形成“司法救助+低保兜底+教育幫扶+就業支持”等多元協同救助模式,解決復合型困境,從“一次性經濟救助”到“全鏈條可持續發展”的升級;建立定期回訪跟蹤機制,動態監管政策落實,形成“救助—跟蹤—反饋—優化”的閉環管理,確保救助政策落地生根,長效防止因案返貧。
案例十八:王某某離婚糾紛案
案例基本情況:王某某,滿族,系智力殘疾(三級)、低保戶。2022年12月,王某某和劉某某通過抖音聊天相識,兩個月后確認自由戀愛關系,開始同居生活。2023年4月王某某懷孕,5月8日雙方在豐城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12月14日王某某生育一男孩。兩人共同生活期間,劉某某既不從生活上予以照顧,也不給予生活費,始終對王某某不管不問,甚至還經常打罵王某某,婚姻關系難以維系。婚生子尚未滿兩周歲,一直由劉某某及其母親撫養,而王某某自身無撫養能力,僅靠低保維持基本生活。
2024年3月18日,王某某的母親梁某某作為其法定監護人,來到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法援中心工作人員了解到王某某的情況后,立即為其開通了“綠色通道”,指派江西浩劍律師事務所承辦該案。承辦律師前往多地調查取證并開展調解,多次調解無果后,承辦律師代理王某某向豐城市法院提出訴訟。豐城市法院最后支持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判決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婚生小孩由被告劉某某自行撫養。
典型意義:維護殘疾人婚姻權利是殘疾人權益保障的重要內容,本案中,豐城市法律援助中心通過自己專業的法律素養,有力保護特殊群體的訴訟權利,讓當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溫度。近年來,在離婚案件中婦女遭受家庭暴力是比較突出的侵犯婦女權益的現象,家庭暴力不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壞家庭和諧,影響社會穩定的危險因素。法律對家庭暴力的清晰界定和對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鮮明態度,均為當事人維權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支撐。遭遇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女性不應再沉默,要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案例十九:公證助力撫養權變更案
案例基本情況:謝女士與徐先生于2014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女思思。2018年,雙方因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女兒思思僅幾個月大。考慮到徐先生經濟條件相對優越,雙方經協商一致決定,婚生女兒思思由徐先生撫養,謝女士依法享有探視權。隨著時間推移,謝女士發現徐先生離婚后工作日益繁忙,經常將女兒獨自留在家中或托付給年邁的父母照料,無暇顧及孩子的學習和日常生活。更為嚴峻的是,徐先生在離婚后沉迷賭博,負債累累,給思思的身心健康成長帶來不良影響。謝女士多次與徐先生協商變更女兒思思的撫養權事宜,但均遭到拒絕。為了給女兒思思營造一個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謝女士決意借助法律途徑解決問題。在了解到子女撫養權變更協議公證能夠確保變更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后,向樟樹市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
為全面掌握案件真實狀況,公證員實地走訪了徐先生住所,向鄰居、親屬以及思思的老師核實情況,深入了解徐先生的日常生活狀態和思思在家庭與學校的心理狀態和表現,并確定徐先生確實有賭博的不良習性。經多次溝通協調,徐先生逐漸認識到自身在撫養過程中的問題,最終同意將思思撫養權變更給謝女士。
典型意義:1.公證在撫養權變更中的重要保障作用:公證機構通過對撫養權變更協議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嚴格審查,賦予協議更強法律效力,有效預防后續糾紛,為孩子的健康成長筑牢堅實的法律保障。2. 始終堅持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在處理撫養權變更問題時,應將兒童利益置于首位,綜合考量孩子生活、學習、情感等多方面需求,為孩子營造穩定、健康的成長環境。3. 強化法律宣傳與引導:要進一步加大對離婚夫妻關于子女撫養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教育力度,不斷提高他們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促使其在處理撫養權問題時,能夠以孩子的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減少不必要的紛爭,共同為孩子的未來負責。
案例二十:陳某身體權糾紛案
案例基本情況:陳某系萬載縣某小學學生,2018年10月,陳某在校期間與張某打鬧,不慎被張某誤傷左眼。經萬載縣法院審理,判決萬載縣某小學、張某分別承擔該次受傷60%、25%的賠償責任。2022年8月,陳某再次對受傷左眼進行治療,在上海復旦大學附屬眼耳鼻喉科醫院進行了晶體植入手術,術后遵醫囑多次復查,花費2萬余元。因陳某監護人就晶體植入手術的相關費用與張某監護人及學校未能達成一致意見,2023年2月陳某監護人向萬載縣法援中心提交法律援助申請,希望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法援中心經審核后立即受理此案,并指派萬載縣云帆法律服務所承辦。接受指派后,案件承辦人立即開展工作,當天會見受援人詳細了解案情,并通過多方取證為當事人準備好訴訟的材料,于2023年2月向萬載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張某監護人、學校及保險公司就本次晶體植入術的相關費用按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通過承辦人多次與被告方的積極溝通,該案最后以調解形式圓滿結案。
典型意義: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教育機構責任糾紛,案件焦點在于責任的劃分。我國《民法典》第七篇第三章第一千二百條明確規定了教育機構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的過錯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兩個小學生之間的小矛盾造成其中一名學生左眼嚴重傷害,同時也給兩個家庭造成沉重打擊。校園安全一刻也不能松懈,對學生的安全教育仍需引起高度重視。
來源:市婦聯權益部
編輯:徐梓軒
校對:熊婧、吳倩
編審:唐甜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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