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開百度APP暢享高清圖片
房產律師-北京房產律師-房地產糾紛專業律師, 靳律師團隊專門代理借名買房、房產買賣、遺產繼承、離婚分割房產、拆遷析產、共有房產確權分割、居住權案件,為您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事實
張建國與劉芳系夫妻關系,育有二子一女,分別是長子張磊、次子張偉(原告)、長女張敏。張磊與王麗(被告)系夫妻關系,張陽(被告)系二人之子。劉芳于 2008 年去世(雙方均認可該死亡時間),張磊于 1996 年 12 月去世。張偉與李娟系夫妻關系,張明系二人之子。
(二)房屋背景與拆遷事實
分家與宅院歸屬
1989 年,張建國與劉芳對家中兩處宅院進行分家,分別分給長子張磊、次子張偉。其中,張建國與劉芳的戶口登記在分給張磊的東大街 12 號宅院,此后二人一直與張磊的妻子王麗、兒子張陽共同居住,直至 2007 年拆遷。
拆遷補償協議簽訂
2007 年 7 月,因順義區奧運項目建設,兩處宅院均被拆遷:
張偉作為乙方,與北京市順義區市政管理委員會(甲方)簽訂《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拆遷其名下東一路 26 號宅院,獲得補償款 610456 元,家庭安置人口為張偉、李娟、張明 3 人;
張建國、劉芳、王麗、張陽作為乙方(以已故張磊名義),與北京市順義區市政管理委員會(甲方)簽訂《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協議書》,拆遷東大街 12 號宅院,獲得補償款 489373 元,家庭安置人口為 4 人(王麗、張陽、張建國、劉芳)。
一號房屋來源
東大街 12 號宅院拆遷后,共選購三套回遷房,一號房屋是其中之一,2011 年 10 月 20 日登記在張建國名下,建筑面積 93.01㎡,由張建國單獨居住使用。
雙方均認可:一號房屋購買時使用了安置人口的優惠購房面積,其中王麗 15.16㎡、劉芳 45㎡、張建國 32.85㎡;另外兩套回遷房使用了張建國剩余的優惠面積,王麗、張陽表示 “以房屋登記為準,認可一號房屋歸張建國所有”。
(三)爭議焦點
出資與所有權主張
張偉提交銀行流水、購房發票、裝修合同、供暖費憑證等證據,主張一號房屋的購房款、裝修款、日常費用均由自己支出,且曾與張建國、劉芳約定 “誰出資房屋歸誰”,故一號房屋所有權應歸自己。
張建國、王麗、張陽認可張偉支付了購房款,但辯稱:“張偉分家時已單獨獲得宅院及拆遷利益,張建國未從其處獲得任何利益,故要求張偉出資購房是‘子女平等贍養’的體現,并非約定‘出資即獲所有權’”;同時稱張偉后續收取過張建國給予的費用,足以覆蓋裝修、日常開支,且張偉在 2024 年遺囑訂立時僅要求返還購房款,未提出所有權異議。
遺囑相關事實
2024 年 1 月 4 日,張建國訂立代書遺囑,內容為 “處分一號房屋,變賣后用售房款支付養老院費用”,當時張偉、張敏、張陽均在場。張建國、王麗、張陽提交遺囑及視頻,主張 “張偉當時未對房屋所有權提出異議,僅反對賣房去養老院”;張偉認可遺囑真實性,但稱 “反對是擔心張建國被騙,從未認可房屋歸張建國所有”。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張偉訴求
請求確認位于北京市順義區的一號房屋歸自己所有;
判令被告張建國協助將一號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自己名下;
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張建國、王麗、張陽答辯意見
不同意張偉的全部訴訟請求,一號房屋登記在張建國名下,歸張建國所有;
張偉出資購房是 “子女平等贍養” 的體現,雙方無 “出資即獲所有權” 的約定,且張偉后續已收取張建國的費用,覆蓋相關開支;
一號房屋涉及拆遷優惠面積(含劉芳、王麗的份額),不能僅以出資認定所有權;
張建國訂立遺囑時,張偉未提出所有權異議,僅要求返還購房款,進一步說明其認可房屋歸張建國所有。
三、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張偉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法院說理
(一)法律適用
本案一號房屋購房事實發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物權登記狀態持續至民法典施行后,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物權登記、所有權確認的相關規定,具體包括第二百三十四條(物權確認請求權)、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效力),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舉證責任)。
(二)物權歸屬的核心認定
登記的公示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一號房屋登記在張建國名下,不動產登記簿明確其為所有權人,張偉主張 “真實權利與登記不一致”,需提交充分證據證明。
出資與所有權的關系
張偉雖提交證據證明自己支付了購房款、裝修款,但:
一號房屋的取得依賴東大街 12 號宅院的拆遷優惠購房面積(含劉芳、王麗的份額),并非單純 “出資購買的商品房”,優惠面積對應的利益屬于拆遷安置人口,不能僅以出資直接認定所有權歸屬;
張偉主張 “與張建國、劉芳約定誰出資歸誰”,但未提交書面協議、證人證言等證據,張建國等三被告亦不予認可,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張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遺囑過程的佐證
2024 年 1 月張建國訂立遺囑時,張偉在場且僅要求 “返還購房款”,未對房屋所有權提出異議,該行為進一步印證其無充分依據主張所有權。
(三)其他爭議處理
雙方就 “購房款返還”“贍養費用抵扣” 等問題存在的爭議,與本案 “所有權確認” 并非同一法律關系,可另行協商或訴訟解決,本案不作處理。
綜上,張偉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一號房屋的真實所有權歸其所有,其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