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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事實
被繼承人李建國與劉芳系原配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一子三女,分別是長子李偉(被告)、次子李陽(被告)、三子李磊、女兒李敏(原告)。李建國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因病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劉芳于 2023 年 4 月 4 日去世,其父母亦先于其去世。李磊于 2014 年 6 月 26 日因病去世,李磊與王麗(前妻)原系夫妻關系,二人 1999 年登記結婚,2007 年 12 月 12 日協議離婚,婚后育有獨生子李明(被告)。
(二)房屋背景與爭議事實
一號房屋基本情況:一號房屋系李建國作為買方,于 2003 年 9 月 18 日從甲公司購買,購房款共計 33739 元,2001 年 2 月 14 日房屋所有權登記在李建國名下,為李建國與劉芳的夫妻共同財產。
公證遺囑相關:2014 年 12 月 1 日,劉芳向北京市長安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遺囑,由公證人員代書《遺囑》,內容為:“本人劉芳,與丈夫李建國育有子女四人(李敏、李偉、李陽、李磊)。李建國、李磊分別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2014 年 6 月 26 日去世。一號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無抵押。本人神志清醒,自愿訂立遺囑:去世后,該房屋中屬于本人的份額及本人應繼承李建國的遺產份額,由女兒李敏一人繼承,屬其個人財產,不屬夫妻共同財產。” 2014 年 12 月 2 日,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作出 A 號公證書,對該遺囑進行公證。
出資爭議:李明辯稱,一號房屋系父親李磊與前妻王麗出資購買,1999 年 7、8 月二人交給李建國現金 4 萬元(購房款共計 4.8 萬元),但未提交相關證據;李敏、李偉、李陽均不認可該主張。
戶口情況:李明的戶籍登記地址現為一號房屋。
房屋價值:各方當事人一致認可一號房屋的市場價值為 230 萬元。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李敏訴求
判令位于一號房屋歸自己一人繼承所有,自己向李偉、李陽、李明每人支付該房屋 1/10 繼承份額對應的折價款;
判令李明將其在一號房屋中的戶口遷出;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答辯意見
李偉、李陽:同意李敏的全部訴訟請求,認可李敏對一號房屋享有 70% 的份額,尊重法院對自身繼承份額的認定;
李明:不同意李敏的訴訟請求,不認可涉案公證遺囑的效力,主張自己應繼承一號房屋 1/4 的份額;若房屋分配完畢,同意遷出戶口。
三、裁判結果
位于北京市的一號房屋由原告李敏繼承;
原告李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分別向被告李偉、被告李陽、被告李明各支付房屋折價補償款 230000 元;
駁回原告李敏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法院說理
(一)法律適用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繼承、遺囑效力、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具體包括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開始時間)、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繼承份額)、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公證遺囑效力)、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條(轉繼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財產與遺產分割)、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遺產分割原則),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舉證責任)、第一百四十七條(缺席審判)。
(二)遺囑效力與遺產范圍認定
遺囑效力:劉芳生前訂立的公證遺囑,系其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應認定為合法有效,對其指定的遺產份額分配方案予以采信。
遺產范圍:一號房屋系李建國與劉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屬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享有 50% 份額。李建國生前未留遺囑,其享有的 50% 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三)繼承人范圍與份額計算
李建國遺產的法定繼承:李建國去世后,其 50% 房屋份額的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劉芳、子女李敏、李偉、李陽、李磊,五人各繼承 10% 份額(50%÷5);
轉繼承的適用:李磊在遺產分割前死亡,且無證據表明其放棄繼承,其應繼承的 10% 份額由其子李明轉繼承;
劉芳遺產的遺囑繼承:劉芳自身享有的 50% 房屋份額,及繼承李建國的 10% 份額,共計 60% 份額,根據公證遺囑由李敏繼承;
最終份額劃分:綜上,李敏共享有 70% 份額(60%+10%),李偉、李陽、李明各享有 10% 份額。
(四)遺產分割與戶口問題處理
房屋分割原則:遺產分割應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效用。結合當事人意見及實際情況,一號房屋歸李敏繼承所有,由李敏向其他繼承人支付對應折價補償款(230 萬元 ×10%=23 萬元 / 人),符合公平合理原則;
戶口遷移問題:戶籍遷移屬公安部門主管范疇,民事案件不宜徑行處理。若李敏因李明未及時遷出戶口遭受損害,可另行主張損害賠償,故對李敏的該項訴求不予支持。
(五)舉證責任分配
李明主張一號房屋由李磊與王麗出資購買,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佐證,根據 “誰主張誰舉證” 原則,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對其該主張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上述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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