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想拖累兒子,所以房子都給他了,但我要去你家養老!”
某地,一位65歲的林大媽做出了令人瞠目結舌的操作——將3套價值幾千萬的房產全部過戶給兒子,卻堅持要去女兒那套僅62平的小房子里養老!
更離譜的是,女兒拒絕后,這位大媽竟然一紙訴狀將女兒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女兒不盡贍養義務!
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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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例回顧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案發前兩年,林大媽的老伴去世,留下了位于上海市區的3套房產,總價值估算超過3000萬元。
林大媽有一兒一女,兒子小林在外企工作,收入不錯;女兒小王是普通上班族,和丈夫貸款買了一套62平的小兩居,還有個正在上小學的孩子。
老伴剛走那會兒,林大媽情緒低落,兒子小林表現得非常孝順,天天陪著母親,噓寒問暖。
林大媽看在眼里,心里暖得不行:“還是我兒子疼我啊!”
反觀女兒小王,因為工作忙碌,加上要照顧孩子,來看母親的次數相對較少。
林大媽頓時感覺天平傾斜了——兒子這么孝順,應該得到更多!
于是,在兒子的“貼心建議”下,林大媽做出了一個驚人的決定:將3套房產全部過戶給兒子!
“媽,您放心,房子給我是為了避稅,我永遠不會虧待您的!”小林拍著胸脯保證。
林大媽當即辦理了過戶手續,還特意跟女兒說:“我不想拖累你們小兩口,房子都給你哥了,你們安心過自己的小日子就行。”
小王當時雖然有些失落,但也理解母親的想法,畢竟按傳統觀念,兒子確實應該承擔更多責任。
可誰知道,劇情在半年后發生了180度大轉彎!
房產過戶完成后,小林的態度瞬間發生了變化。
他開始以“工作忙”為借口,很少去看母親,甚至連電話都懶得打。
林大媽這才恍然大悟:“我這是被套路了!”
可房子已經過戶,再想要回來談何容易?
眼看著自己住的房子也要被兒子收回(因為也過戶給兒子了),林大媽慌了神,趕緊找到女兒小王:
“閨女,媽現在沒地方住了,我去你家住一段時間吧。”
小王瞬間瞪大眼睛:“媽,我家就62平,還有孩子要上學,實在擠不下啊!而且您把房子都給我哥了,讓我哥安排您住哪不是更合適嗎?”
林大媽當即急了:“你哥工作壓力大,我不想拖累他!你是女兒,照顧老母親不是天經地義嗎?”
小王頓時感覺腦子有點轉不過來:“媽,您這邏輯我真的理解不了!給了我哥幾千萬的房產,卻要我在這62平的小房子里照顧您養老?這真的不是在開玩笑嗎?!”
協商無果后,林大媽做出了讓所有人都震驚的操作——直接將女兒告上了法庭,要求女兒履行贍養義務!
這件事一出,網友炸了:
“這大媽的臉皮得有多厚?”
“幾千萬給兒子,卻要女兒養老,這不是雙標是什么?”
“女兒就活該倒霉?這是什么神仙邏輯?”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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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爭議:老人有權要求所有子女履行贍養義務,但財產分配是否影響贍養責任的分配?
根據《民法典》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這意味著,無論財產如何分配,子女都有法定的贍養義務。
但是,贍養義務的具體履行方式應當考慮各種實際情況。
根據《民法典》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律師這么看:
本案中,林大媽將全部房產給予兒子,客觀上已經讓兒子獲得了更多的經濟利益,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獲得更多財產的子女理應承擔更多的贍養責任。
雖然法律規定所有子女都有贍養義務,但在具體履行中應當考慮:
1.經濟能力差異:兒子獲得巨額房產,經濟能力明顯更強 2.居住條件:兒子擁有多套房產,有更好的居住安排能力 3.公平原則:不能讓獲得更少財產的子女承擔更重的義務
根據《民法典》規定:“有負擔能力的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
這條規定的反向理解是:獲得更多財產的子女,更不應該逃避贍養責任。
最終雙方協商:兒子承擔母親的主要居住和生活費用,女兒承擔定期探視和精神慰藉責任,林大媽撤回了對女兒的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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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深刻教訓
幾千萬給兒子,62平房子養老,老人的算盤打得太精明!
贍養父母本是天經地義,但誰會想到還有這樣的“定向贍養”?
這個案例暴露出了當下一些家庭中的深層問題:
第一,重男輕女觀念依然存在
一些老人在財產分配上明顯偏向兒子,卻在需要照顧時指望女兒承擔更多責任。這種雙重標準不僅不公平,也容易引發家庭矛盾。
第二,財產分配與贍養義務應當匹配
雖然法律規定所有子女都有贍養義務,但在實際履行中,獲得更多財產的子女理應承擔更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應當對等,這是基本的公平原則。
第三,老人應當理性規劃財產
財產是老人的權利,但分配時應當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不能只看一時的孝順表現,更要考慮長遠的養老安排。
有網友熱議:“這種操作就是想占便宜還不想承擔責任,天底下哪有這樣的好事?”
也有網友表示:“雖然都是子女,但付出和回報應該成正比,不能讓老實人吃虧。”
從法律角度看,雖然所有子女都有贍養義務,但具體的履行方式應當公平合理。獲得更多財產的子女,理應承擔更多的贍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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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本文內容基于真實案件改編,當事人姓名及相關信息均已進行匿名化或虛構化處理,旨在保護個人隱私。文章僅以案例形式為大眾提供法律知識普及,不構成任何法律建議或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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