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重要主體,法治化營商環境是企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保障。近年來,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始終堅持懲治犯罪與保護權益并重,深耕涉企刑事案件審判實踐。前期,上海一中院舉行涉企刑事案件審判工作指引暨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發布《涉企典型刑事案例》,現將案例詳情陸續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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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被告人李某甲在經營管理甲電子科技公司的過程中,與某科技股份公司簽訂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某科技股份公司實施甲電子科技公司持有的多項專利。同年7月至8月,李某甲倒簽合同時間,偽造專利獨占許可合同,將甲電子科技公司持有的其中一項專利獨占許可給李某甲實際控制的乙電子科技公司并備案。李某甲再以乙電子科技公司的名義,向知識產權法院起訴某科技股份公司侵害該專利權,授意他人向證監會實名舉報,造成某科技股份公司延遲掛牌上市。其間,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李某乙,謊稱上述獨占許可合同在先,不受前期普通許可合同約束,某科技股份公司仍需向乙電子科技公司支付專利使用費。某科技股份公司為避免影響上市進程,被迫和李某甲、李某乙簽訂“糾紛解決協議”,約定以和解費名義向乙電子科技公司支付人民幣80萬元,實際支付人民幣10萬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犯敲詐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要挾手段,強行索取被害單位錢款人民幣80萬元,實際得款人民幣1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起訴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實不能成立。綜合本案事實、性質以及兩名被告人部分犯罪未遂、退賠被害單位全部損失、李某乙系從犯等情節,對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對被告人李某乙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罰金人民幣二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一審宣判后,檢察機關提出抗訴,李某甲、李某乙提出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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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黨中央堅持把科技創新擺在國家發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依法保護知識產權,既要加大創新成果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又要遏制知識產權惡意訴訟、虛假訴訟行為,更要依法懲治假借知識產權維權名義對企業和企業家進行敲詐勒索、造謠抹黑、惡意詆毀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等行為,優化創新創業法治環境。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偽造專利獨占許可,捏造侵權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借機向處于上市進程中已獲專利普通許可的企業索取財物,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充分考慮專利權人與企業不同的利益訴求,明確準確把握涉企知識產權案件中刑事犯罪的認定標準,始終堅持在法治化軌道上保護產業創新和產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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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相某某通過多家線上外賣平臺購買外賣食品,收貨后在外賣食品中投放異物并拍照反饋給平臺和商家,以不賠償就對商家進行投訴相威脅,先后對某商城西餐店、某串串有癮莘莊店、某城奶茶店、某記川菜館進行敲詐勒索,并以餐品內有異物、餐品變質等理由向某團外賣售后索賠。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相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相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投訴舉報為要挾,多次勒索被害單位錢款,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綜合本案事實、性質以及相某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對被告人相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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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系針對網絡平臺商家惡意索賠的案件。在互聯網經濟時代,消費者的評價和投訴對入駐電商平臺的商家口碑及后續經營有著顯著影響。市場交易中,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均受法律保護。消費者若發現購買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可以通過正常途徑維權。消費者發表合理差評或進行正當投訴,有利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促使商家提高服務水平。然而,少數不法分子卻趁機利用投訴維權渠道,偽造食品安全事實,以投訴、舉報為要挾向經營者勒索錢財。平臺商家因擔心影響生產經營,可能會選擇支付賠償以息事寧人。電商、外賣等線上平臺逐漸成為惡意索賠的高發區,甚至出現團伙化、職業化趨勢,嚴重侵害了商家的財產利益,擾亂了正常的網絡市場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相某某作為消費者,自行投放異物人為造成食品安全問題,缺乏索賠的正當依據,能夠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刑事責任。人民法院依法打擊此類利用對電商惡意差評投訴來進行敲詐勒索的行為,有利于遏制惡意差評的蔓延,避免消費者被誤導,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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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徐某甲經同伙之間相互介紹或者根據網絡招聘信息,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書、過往工資收入證明、社保繳費記錄、工作簡歷、離職證明等入職材料,先后或者同時向多家被害單位謊稱掌握大量高凈值客戶、能夠為被害單位完成融資需求或者銷售業績,誘使多家公司招聘其入職。入職后徐某甲通過偽造打卡考勤記錄、虛構拜訪客戶記錄、進行虛假工作匯報、雇傭他人冒充高凈值客戶等方式,在沒有真實業績的情況下制造正常工作的假象,騙取公司支付薪資。經查證,徐某甲騙得49家被害單位支付薪資人民幣65萬余元。
另,被告人徐某甲明知徐某乙、楊某等人采取同樣手段騙薪,仍介紹徐某乙、楊某入職多家公司,造成相關公司被騙薪資人民幣7.8萬余元。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多次詐騙被害單位錢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綜合本案事實、性質以及徐某甲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部分退賠等情節,對被告人徐某甲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退繳在案的贓款發還被害單位,不足部分繼續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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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是企業發展的基石,隨著線上人力資源服務平臺的發展,求職應聘形式多樣化,有不法分子不以真實工作為目的,利用用人單位背調成本有限、同行間信息溝通不充分之機,進行“自我包裝”,甚至研究出一套成熟的“盈利”模式,形成集偽造應聘材料、提供應聘和履職基本培訓、工作日志造假、假冒客戶訪談、上門討薪等為一體的“職業騙薪”黑灰產鏈條,其中很多騙薪人同時入職多家單位,對人員就業、企業發展、地區營商環境等帶來多重危害。
“職業騙薪”行為隱蔽性強,行為人以貌似合法的勞務活動為外衣,營造正常工作的假象,從而掩蓋非法占有企業財物的目的,與日常工作中員工偶有消極怠工或業績不佳等有本質區別,應認定為詐騙犯罪。人民法院在處理“職業騙薪”案件中要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準確認定刑事責任,同時充分發揮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提示企業堵住管理漏洞,切實降低用工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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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下半年,某化肥公司、某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實際控制人祁某為歸還上述兩家公司的債務,經與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冶某、王某某、鄧某某、魏某某等人共謀,決定采用虛構應收賬款的方式騙取某外資保理公司保理融資款。在祁某的指使下,冶某、王某某偽造與某石油公司的化肥買賣合同、購銷合同、收貨確認書;魏某某制作虛假的財務報表用于財務審計;鄧某某多次借用某石油公司辦公室,冒充該石油公司負責人向某外資保理公司謊稱某化肥公司、某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對某石油公司享有應收賬款。2018年2月至12月,某化肥公司、某農業生產資料公司通過上述手段先后與某外資保理公司簽訂4份保理合同,共計獲得保理融資款人民幣7.58億元,至案發前尚有保理融資款人民幣4.86億余元無法歸還,其中大部分用于償還公司其他債務等。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單位某化肥公司、某農業生產資料公司、被告人祁某、冶某、王某某、鄧某某、魏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化肥公司、某農業生產資料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祁某、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冶某、王某某、鄧某某、魏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單位錢款,造成被害單位損失,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綜合本案事實、性質,以及五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從寬處罰情節等,對被告單位某化肥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對被告單位某農業生產資料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二千萬元;對被告人祁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被告人冶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十萬元;對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對被告人鄧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被告人魏某某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并發還被害單位。一審宣判后,祁某、鄧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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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上海一中院依法懲治企業犯罪行為,平等保護外商投資企業權益的典型案件。司法機關依法保護企業的正常經營活動和各項合法權益,同時依法懲治以企業為主體實施的各類犯罪活動,做到合法權益依法平等保護、違法犯罪依法追究責任,構建“良幣驅逐劣幣”的健康市場秩序。本案中,上海一中院依法追究涉案企業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嚴格落實單位犯罪“雙罰制”,向經營主體明確傳遞依法經營的信號。各類經營主體中,外資企業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重要參與者,是中國改革開放和創新創造的重要參與者,是中國聯通世界、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重要參與者。我國歷來重視保障外資企業的國民待遇,做到法律適用上一致、地位待遇上平等。
本案中,法院依法懲治侵犯外資企業合法權益的犯罪行為,體現了對外資企業的平等保護,有利于增強外資企業的投資信心,為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的營商環境提供了生動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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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至2023年,被告人胡某在任某醫院院長期間,指使該醫院設備科科長張某某在醫療設備采購招投標過程中,為胡某指定的供應商施某提供幫助,通過在招標文件中根據指定產品優勢設置技術參數、在部分項目中提前透露投標金額等方式,幫助施某實際控制的某醫療器械公司等中標該醫院數字化彩色超聲波診斷裝置采購等20余個項目,中標金額共計人民幣7000余萬元。
另,胡某還利用擔任該醫院院長的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企業、個人承接該院醫療設備業務等提供幫助,單獨或者伙同他人索取、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800余萬元。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受賄罪、串通投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胡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的合法利益,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串通投標罪。綜合本案事實、性質以及胡某具有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對被告人胡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犯串通投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五萬元;扣押的贓物及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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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民營經濟發展壯大的意見》強調,全面落實公平競爭政策制度,健全公平競爭制度框架和政策實施機制。公平競爭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核心。保護和促進市場公平競爭,有利于持續激發各類經營主體的創新和發展活力,有利于優化提升市場資源的配置效率,有利于維護各類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更高質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地發展。串通投標犯罪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損害了其他經營主體的合法權益,甚至滋生腐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的指導意見》要求,依法懲治、有力遏制串通投標犯罪,充分發揮案例警示、震懾、教育作用,引領、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在辦理串通投標犯罪案件過程中,上海一中院及轄區法院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加大對投標人圍標、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等犯罪的懲治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本案中,被告人胡某作為招標單位負責人,與投標人共同實施串通投標行為,既損害了本單位和其他投標人的合法利益,又擾亂了招投標市場秩序。法院依法對胡某定罪處罰,充分體現了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的鮮明態度,突出了刑法對市場經濟秩序的保障作用。
值班編輯:郭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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