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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處理之十六(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安排)
遺產處理是一項比較重要且復雜的工作,筆者作為律師,結合辦理遺產案件中遇到的實務問題和解決方案,特撰寫此系列文章,幫助大家更好的解決具體案件中遇到的問題,本文是第十六篇,介紹被繼承人死亡后,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安排的問題。至此,遺產處理的十六篇文章撰寫完畢,不足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
概念: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是指在被繼承人死亡后,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人接受繼承又沒有人受領遺贈的情形。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在法定期限內,既沒有人接受繼承又沒有人受領遺贈的財產。
如何處理:
《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用于公益事業;死者生前時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繼承法》第32條的規定是:“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時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相比之下,《民法典》將歸國家所有的目的,限定為“用于公益事業”,是對繼承規則的創新。
形成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原因:
1、沒有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
2、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3、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在法律適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民法典》繼承制度基本上延續了《繼承法》的繼承制度,并沒有擴大繼承人的范圍(至其他近親屬等),只是在將無人繼承且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收歸國有后,作出“用于公益事業”的規定,可謂有了一些進步。
2、在處理無人繼承遺產時,如果有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撫養較多的的人,則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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